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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输液玻璃瓶、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等废弃的密封玻璃瓶能按废弃玻璃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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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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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很多医院按生活垃圾处理,一些清洁工将其拣出,按废弃玻璃卖给收购商。感控科阻止此行为,清洁工提出异议:医院废弃的纸盒也是生活垃圾,纸盒可当纸卖,为什么这些废弃的玻璃瓶不能卖?求助各位感控专家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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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卖啊!交给有回收资质的公司。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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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可以卖,但清洁工收集后,是否出售给有回收资质的公司呢?大部分的废品回收都是破烂王吧!而且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也没有什么监管,是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那就是天地良心了。个人觉得,要么医院与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签约,做不到要么就按损伤性废物交于废物处置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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