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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瓿瓶和西林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3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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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瓶

西林瓶

安瓿瓶

安瓿瓶
今天看到有老师发帖问安瓿瓶属不属于生活垃圾,我觉得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安瓿瓶,我在网上下了两张图片,给大家看看
贡献排行榜: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www.moh.gov.cn )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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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给江苏省卫生厅的回复说的是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没有提到玻璃安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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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不知道为什么,江苏省给南京市卫生局的回复就变成了玻璃安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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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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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江苏省给南京市卫生局的回复例提到了(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这个文件里也没有提到玻璃安瓿的事情,只是说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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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磁湖之春 发表于 2016-3-30 08:51
而且江苏省给南京市卫生局的回复例提到了(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这个文件里也没有提到玻璃安瓿的 ...

因为一些文件存在模糊的地方,所以各地执行的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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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了同样的肄惑!卫医发【2005】292号,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写着: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那么,问题是,医院只能索要回收输液瓶的所谓的废品回收资质,不可能去监管院外这部分输液瓶具体流向何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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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这不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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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按照江苏省的回复,玻璃安瓿不属于医疗废物。那么使用过的玻璃安瓿是不是有破损的,可以损伤或者刺伤医护人员呢?那么再问损伤性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吗?看来这个问题大家都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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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马车 于 2016-3-30 14:16 编辑

卫医发2003,287号,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损伤性废物:第3条: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依据此通知,破碎的玻璃安瓿我们按照锐器处理,放入利器盒。西林瓶和输液瓶同类回收。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6-3-31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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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磁湖之春 发表于 2016-3-30 08:47
可是不知道为什么,江苏省给南京市卫生局的回复就变成了玻璃安瓿…………

偷梁换柱!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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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磁湖之春 发表于 2016-3-30 08:51
而且江苏省给南京市卫生局的回复例提到了(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这个文件里也没有提到玻璃安瓿的 ...

听了老师的解释,我明白了许多,但是有一点没懂。起因是南京市不懂的问题问江苏了,江苏问卫生部《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然后卫生部批示回来了,江苏给转错了概念。问题来了:既然江苏问了《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那么卫生部为什么避开玻璃安瓿不答而回复的输液瓶、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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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做锐器处理,放入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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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不按医废处置又没说按生活垃圾处置,所以说处置起来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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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或头孢小瓶的叫西林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是“医疗废弃物”,玻璃安瓿是损伤性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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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个问题讨论了N遍了,卫计委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才好,我们按照江苏省回复南京鼓楼医院的回复执行的,玻璃安瓿算可回收垃圾处理,确实是很难处理,但是用锐器盒的话又消耗太多,真是不知道怎么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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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卫生部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  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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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雾里清 发表于 2016-3-30 09:24
卫医发2003,287号,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损伤性废物:第3条: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剖 ...

我们也是这样分类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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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是损伤性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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