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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
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
疗机构污水。
6 取样与监测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 1 第 16-22 项,表 2 第 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Α、总Β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监测 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 1 次。
6.1.3.5 采样频率:每 4 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 3 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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