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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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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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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盘的处理;胎盘是属于病理性废物,请问各位老师如果病人自己要把胎盘拿回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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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检查是阴性的,可以让家属带回去;如果检查结果是阳性的娥,就不可以,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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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山东省卫生厅向国家卫计委向提问同样的问题,卫计委的回答如下:我们也是参照卫计委的回复做的。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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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供参考:
                                                          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
  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第      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备注:1、家属签字必须出具产妇授权委托书;
     2、本文书由医疗机构随病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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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老师处理正确的,无论是作为医疗废物处置还是家属带走,都要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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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合同书,阳性不能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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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作为医疗废物处置还是家属带走,都要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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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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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阴性的家属可以带走,都要做好记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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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阴性的家属可以带走,都要做好记录,双方签字。我们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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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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