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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化疗药物的输液瓶使用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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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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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发〔2005〕292号里面: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肿瘤患者化疗后的输液瓶应按什么废物处置?我个人认为:也不算医疗废物。大家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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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是不允许重复利用的,需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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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肿瘤患者化疗后的输液瓶具有毒性,应该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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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 常回家看看208老师的看法,我们单位是按医疗废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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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也是需要有回收资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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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化疗药物输液瓶我们按医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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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1、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讨论稿》医疗废物管理项目组(2010年10月06日版)7.批量报废的药品均由药剂部门集中回收;少量的药品和在药物管理和药物制备的过程中污染的材料,如注射器,针头,仪表,药瓶,包装可放入感染性废物中收集。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所以,加化疗药物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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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南水韵 发表于 2016-3-5 18:08
1、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 ...

非常感谢老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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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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