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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孕期、哺乳期抗菌药物应用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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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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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代谢酶的产生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使治疗安全有效。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应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应避免应用。
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新生儿的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动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二、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氨基糖苷类: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结果个体化给药。
2、糖肽类:该类药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类: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 岁以下小儿。
4、喹诺酮类: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 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经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氨基糖苷类等抗菌药物有条件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应避免使用,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
2、氨基糖苷类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氨基糖苷类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应避免使用。
3、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应避免使用。
4、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和溶血性贫血,应避免使用。
5、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应避免使用。
参考文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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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实用的摘录,尤其是在现在二胎政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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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分享,感谢老师,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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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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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指导临床挺有用,要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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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谢谢老师分享,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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