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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HIV感染者的隐私权与暴露者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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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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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监测中HIV、梅毒报告病例数增多,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防护培训和对病人家属的卫生宣教就尤为重要。不管你来或是不来,院感培训就在那里;不管你做或是不做,发生暴露,感控人会立即出现。按照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细则,如果感染者不同意就不能告之配偶,加之感染者若拒绝采取防范措施,那么配偶的健康会受到极大的危险,护士甲、医生乙、警察丙呢?作为关系密切的配偶是否具有主张告之的权利?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当一个人的“隐私”足以影响其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和威胁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有区别么?感染者在就诊时声明会明显降低发生暴露的风险,这样和谐的关系,不是公众期盼的吗?爱,就要给他(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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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私权也应在保证其他人健康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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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河南电视台报道,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曾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医院询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切正常。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如今小新也感染了艾滋,他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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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病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建立在他人不健康的基础之上,要有一定的限度。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6-1-2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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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这边的阳性结果,可以告诉她们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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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能威胁到身边的人的疾病,应必须告知那些人。就比如新闻上说的婚检女的艾滋,却只告知了女方而不对男方说,这明显是对男方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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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忧花开 发表于 2016-1-11 12:30
据河南电视台报道,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曾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显 ...

医生可以非常官方回答:我们做了详细的检查,结果已告知检查者本人。至于什么结果嘛,除非小伙子过于愚钝。毕竟他们没有法律关系,保护HIV阳性病人的隐私又人性的提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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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6-1-11 15:11
个人认为能威胁到身边的人的疾病,应必须告知那些人。就比如新闻上说的婚检女的艾滋,却只告知了女方而不对 ...

我也愈来愈觉得不妥当。法律的初衷是不歧视,艾滋病人法律上可以结婚,但这种无底线自私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遏制,难保会像医闹成气候。是不是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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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limingfen 发表于 2016-1-11 14:11
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这边的阳性结果,可以告诉她们的配偶

乙肝还好说,我们这边遇见梅毒、艾滋头大了,梅毒谨慎说;艾滋嘛,医生推给感控科,感控科推给疾控中心,就像是路上遇见个小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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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咪咪宝贝 发表于 2016-1-11 14:03
病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建立在他人不健康的基础之上,要有一定的限度。

同意,支持改变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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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咪咪宝贝 发表于 2016-1-11 14:03
病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建立在他人不健康的基础之上,要有一定的限度。

话须正确,但,现实如何操作?以收平衡矛盾(相当于中医常言:阴阳动态平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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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控感控,知感而不控,岂不是一句空话?建议对上诉案例形成官方统一口径答复,一线人员既能提示又不至于因此触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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