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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疾控信息发〔2015〕206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病毒病所、寄生虫病所、性艾中心,信息中心、应急中心、传染病处、免疫中心、结控中心,性病中心、麻风病中心、鼠布基地: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对在线运行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同步适应性改造。该系统的功能调整将涉及相关联的业务子系统,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应用的平稳过渡,我中心将分步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联的业务子系统升级改造
(一)2016年1月1日完成传染病报告卡填报界面调整。
1.“身份证号”改为“有效证件号”,增加身份证件号码的逻辑校验。尚未取得身份证的婴幼儿、残障患者及其它可填写监护人有效证件号;
2.病毒性肝炎分型中增加丁肝;
3.取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阳性检测的信息报告;
4.“职业”改为“人群分类”,“实验室确诊病例”改为“确诊病例”。
(二)2016年4月完成查重功能调整。
在现有的查重条件上增加“有效证件号码”,“有效证件号码”和“疾病名称”为系统默认组合查重条件,用户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三)2016年2月2日前完成统计报表及系统报告质量综合评价的调整。
1.取消“阳性检测”统计报表;病毒性肝炎增加丁肝统计,该项调整将体现在2016年1月月报中,1月份的日报和周报仍按原规则展示;
2.系统报告质量综合评价中增加“有效证件完整率”指标,试行1年,其中港澳台、外籍和31天及以下婴儿不参与统计。
综合率=及时报告率×0.2+及时审核率×0.2+有效证件完整率×0.2+机构网络正常运行率×0.2 +(1-重卡率)×0.2
(四)相关联系业务子系统的调整。
为了保障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与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个案数据保持一致,报告人应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的录入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关闭相关子业务系统的《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功能,请各相关部门做好用户的业务功能授权工作。子业务系统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霍乱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管理系统、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乙脑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流脑监测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交换平台整合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统一数据采集平台和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交换平台将统一纳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交换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管理,相关技术指导方案另行印发。
(二)交换平台的交换范围包括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死亡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重点慢病管理信息系统,测试访问地址:http://10.249.1.170:98/DEP/。数据交换文档、接口调用说明、全国标准编码等相关技术文档可在测试网下载,用户访问账号、密码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测试网相同。
(三)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及省级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平台的直接数据交换功能于2016年1月1日启动测试,省级疾控中心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数据反馈功能于2016年4月1日启动测试。届时,已实现数据交换的省份,建议更新至交换平台。
三、用户访问短信认证服务调整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启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登录门户短信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疾控信息便函〔2015〕913号)要求,目前各级用户已全面完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门户的手机号码注册及短信认证。在保证用户安全管理的基础上,为提高易用性和可操作性,系统将在2016年2月1日前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方式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用户访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门户时,当IP地址发生变化的,填写注册手机号码的后4位完成验证;
(二)至少每月一次使用短信验证码进行用户身份确认。
四、其它
(一)2015年度按“审核日期”、“发病日期”统计时间不变;
(二)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涉及相关子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改造,整体计划改造在2016年6月前完成,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在分步实施过程中带来的工作不便,敬请谅解。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青 葛辉 杜雪杰
联系电话:010-58900410 010-58900408 010-58900407
2015年12月24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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