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医院感染卫生学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手消毒效果监测
a) 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
b) 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二、物体表面的消毒效果监测
a) 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5cfu/ cm2。
b)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 cfu/ cm2 。
三、空气消毒效果监测
a)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要求应遵循GB50333.
b) 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 4cfu/ (15 min•直径9cm平皿)。
c)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 (5 min•直径9cm平皿)。
四、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为合格。
五、致病性微生物
上述环境中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六、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a)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b)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c)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d) 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
七、结果超标的处理
(1)及时查找原因,在超标化验单背面填写改进措施 ,签名后粘贴于微生物监测粘贴本备查。
(2)及时复测,复测合格,将复测化验单粘贴于微生物监测粘贴本备查。
八、监测结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