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168|回复: 10

[求助] 这么多问题不知道去哪个版问了,请各位老师看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8-17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有几个问题需要向您们请教,望能赐教。
1、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按照现在规范要求,到底还需要消毒液浸泡、毁形吗?
2、青霉素类的药瓶是归于损伤性医疗废物一起收集吗?
3、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用什么颜色的袋子盛装?
4、我们县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所,医院只有一个焚烧炉。请问对玻璃类损伤性医疗废物,我们该如何处置?
5、对呼吸机管道、外科刷手的皂液进行监测应如何采样?它们的卫生学标准分别是怎样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需要
2、是
3、按照医疗垃圾对待
4、???
5、参照消毒技术规范,有详细的说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药瓶是否可以跟输液瓶一样作为生活垃圾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你们有医院一个焚烧炉,我看不用毁形,直接烧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larck7 的帖子

2.与输液瓶一样处理。
4.先焚后按生活垃圾处理。
其它同X6:lol :lo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8-1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毁形不是容易造成刺伤吗?
仍然要求先毁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8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个问题一定要把个报告给卫生主管部门,让他们知道,让他们想法解决,不解决那就你的问题不大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9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瓶类除了输液瓶(玻璃的,塑料的)是生活垃圾以外,余下都属于医疗垃圾,
青霉素及头孢等药瓶应属于医疗垃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4-1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2楼和3楼的回答;P 顶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4-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larck7 于 2007-8-17 19:11 发表
毁形不是容易造成刺伤吗?
仍然要求先毁形?

如果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无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许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该对医疗废物消毒、毁形后焚烧处理或消毒后填埋处理。因此,根据法律、法规,是应该消毒、毁形的哈!但是,我本人对消毒、毁形是持反对意见的。

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的相关规定,我认为: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同时,对于以上问题,在这里能找到答案的。https://bbs.sific.com.cn/viewthre ... page%3D2&page=2https://bbs.sific.com.cn/forumdisplay.php?fid=46&page=2
希望你能满意!欢迎经常来讨论!

[ 本帖最后由 一枝梅 于 2008-4-10 10:48 编辑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4-1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10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循证医学原理!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