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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监督函〔2015〕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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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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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5〕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我委定于2015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建立机制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每省选择省会城市及1个设区的市,实地查看2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2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1家甲级机构)、4家医疗机构(应包括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1家民营医疗机构)。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抓好工作落实,认真总结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要求上报总结。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控制陪同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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