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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医院对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做检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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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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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你们医院现在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抽样检测吗?如果做,怎么抽样?一般检测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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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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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麦苗 的帖子

现在不做,多年前曾经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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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做,国家有规定,但每个批号需向厂家索取检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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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不做。厂家自己已经做过了,就不需要医院再做,只要拿也证明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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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一直在做。我一直持反对态度,经过多方交涉讨论最近才停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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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做的,只要向厂家索要质保单(每批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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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oh.gov.cn/newshtml/19782.htm
2007年8月10日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7-08-10
[新华社记者]:
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上海华联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不良反应事件,是否调查清楚。第二个问题是中山三院因为齐二药假药事件面临赔偿的问题,卫生部有何看法?
(2007-08-10 15:28:05)  
[毛群安]:
上个月的发布会上,向大家发布了卫生部和国家监督管理局发的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联生产的几个批号的甲氨蝶呤药品,医疗机构发现这种药品的使用发现一些患者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截至到目前,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的联合调查组已经对因使用这种药品而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调查。他们已经有了初步结论,目前还正在对这个结论作进一步论证。卫生系统已经对使用这个药品的所有患者进行了个案管理。目前一些患者的症状已经减轻,已经出院了。还有一些患者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医疗机构正在进一步治疗过程之中。一旦最后的专家论证的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将及时向媒体公布事件的情况。
(2007-08-10 15:28:20)
[毛群安]:
关于中山三院因为齐二药的假药案受到患者要求经济赔偿的事件,我想多说两句。第一,我们对于患者因为假药受到伤害表示同情,对于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表示理解,特别是对他们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示敬意,我们赞同在医患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08-10 15:29:14)
[毛群安]:
具体到这个案件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这是一个原则。就这件事情,我们感觉到,中山三院作为最先发现这种假药并且及时采取措施,对一些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且及时报告,而使齐二药的假药案的危害没有造成更大的扩散,作为这样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话,这不公正,我们要求报告不良反应,谁报告了不良反应,谁来承担这个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后果,将会对我们这项制度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影响。齐二药的假药对于患者造成的伤害,作为使用这个药品的医疗机构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据我了解,中山三院已经承受了非常大的经济压力,病人后期的救治费用都是医院来垫付的,如果还要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医院在这个事件中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卫生部也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尽快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的伤害,以及带来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补偿和赔偿,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我们希望中山三院能够积极配合,依照法律的程序,来把这个事件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2007-08-10 15:29:24)


根据卫生部对中山三院不应负使用齐二药假药责任的态度,只要医院采购的程序合法,采购的一次性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如果由于该产品自身的质量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只要医院上报\救治及时,医院不负任何责任,所以医院也无必要对其进行检测,这跟医院没有必要检验采购药品的质量的道理是一样的.再说,医院是没有资质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出具检测报告的.

[ 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07-8-17 22: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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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安全事件医院该负什么责


2007.08.16  1版  今日要闻     编辑:吴晨光
作者:王乐民

  中山三院成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针对中山三院的赔偿官司表
示:要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药厂造成的损失,
是不公平的。他希望,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明确主
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这番发言随后在网上
受到质疑,认为这是不懂法或者在替医院说话。
  针对这些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
中济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法律部李洪奇主任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
讲,毛群安的话没有错。因为其意思是中山三院不能承担齐二药产品
的最终质量责任,这种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齐二药来承担。
  李洪奇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齐二药赔偿案件
中,中山三院显然不能承担亮菌甲素的质量责任,也就不能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是中山三院被列为被告和中山三院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生产厂家—经销商—医院这个药
品流通链条中的任何一家作为被告进行索赔。中山三院作为药品流通
链条中的一环,是通过药品加价进行销售的,其被列为被告符合法律
程序规定。
  李洪奇强调说,因为齐二药的亮菌甲素已被定性为假药,如果中
山三院在使用药品中没有过错,那么即使中山三院最终被判赔偿受害
人,其损失最终也应由假药生产者齐二药来承担,中山三院可以追究
生产者和药品经销商的补偿责任。
  受害人为何选择中山三院而不是齐二药作为被告?李洪奇分析认
为,齐二药在案发以后整个“垮掉”,受害人对其赔偿能力有所怀疑,
于是选择较为“保险”的中山三院作为被告。

  假劣药事件医院无错可免责
  无论是齐二药的假药亮菌甲素还是安徽华源的劣药欣弗,都导致
了严重伤亡事件的发生,也同样都面临赔偿的问题。
  广州秉德律师事务所演小强律师认为,假劣药品引起的药品安全
事件,医疗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
在过错。无论在齐二药假药事件还是在欣弗劣药事件中,如果医疗机
构在使用药品时,严格按处方药品规定,严格遵守用药剂量、用药途
径以及适应症和禁忌症等,在储存保管中也没有导致药品质量问题,
则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仅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最终产品
质量责任。
  演小强说,处理由医疗机构用药过错引起的药品安全事件时,一
般情况下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需
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医院有关系,不需要证明医院有无过错,法律
上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医院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
能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医院无责
  面对临床上大量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安全事件,医疗机构
是不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国家药品评价中心专家孙忠实对此予以否定。他说,在我国
2004年3月修正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药
品不良反应被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
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这一法定概念包含四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
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
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嘱,不
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对患者的生命
和健康造成了损害;四是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
乎事先预料的。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李洪奇律师认为,按照上述药品不良反应的
法定概念,临床药品安全事件一经认定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
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支持医疗
机构不为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安全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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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SXF

顶#4绿叶版主!没必要!浪费!我们医院从来不做!除非有证据证明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与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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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k嗯嗯,知道了,从明天起我们医院就停止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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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枫叶 的帖子

呵呵,腾出手来做正确的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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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力争停掉了。但是会备一点试剂,以备发生问题时使用,来提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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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我们以后也不做,唉!可是卫生监督部门查检测报告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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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4wangying.1981.18的帖子

你可以将相关文件提供给卫生监督部门的,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我们执行的都是一个标准,有时是一些掌握上的偏差,只有说明是可以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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