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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h.gov.cn/newshtml/19782.htm
[新华社记者]:
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上海华联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不良反应事件,是否调查清楚。第二个问题是中山三院因为齐二药假药事件面临赔偿的问题,卫生部有何看法?
(2007-08-10 15:28:05)
[毛群安]:
上个月的发布会上,向大家发布了卫生部和国家监督管理局发的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联生产的几个批号的甲氨蝶呤药品,医疗机构发现这种药品的使用发现一些患者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截至到目前,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的联合调查组已经对因使用这种药品而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调查。他们已经有了初步结论,目前还正在对这个结论作进一步论证。卫生系统已经对使用这个药品的所有患者进行了个案管理。目前一些患者的症状已经减轻,已经出院了。还有一些患者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医疗机构正在进一步治疗过程之中。一旦最后的专家论证的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将及时向媒体公布事件的情况。
(2007-08-10 15:28:20)
[毛群安]:
关于中山三院因为齐二药的假药案受到患者要求经济赔偿的事件,我想多说两句。第一,我们对于患者因为假药受到伤害表示同情,对于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表示理解,特别是对他们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示敬意,我们赞同在医患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08-10 15:29:14)
[毛群安]:
具体到这个案件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这是一个原则。就这件事情,我们感觉到,中山三院作为最先发现这种假药并且及时采取措施,对一些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且及时报告,而使齐二药的假药案的危害没有造成更大的扩散,作为这样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话,这不公正,我们要求报告不良反应,谁报告了不良反应,谁来承担这个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后果,将会对我们这项制度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影响。齐二药的假药对于患者造成的伤害,作为使用这个药品的医疗机构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据我了解,中山三院已经承受了非常大的经济压力,病人后期的救治费用都是医院来垫付的,如果还要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医院在这个事件中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卫生部也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尽快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的伤害,以及带来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补偿和赔偿,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我们希望中山三院能够积极配合,依照法律的程序,来把这个事件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2007-08-10 15:29:24)
根据卫生部对中山三院不应负使用齐二药假药责任的态度,只要医院采购的程序合法,采购的一次性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如果由于该产品自身的质量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只要医院上报\救治及时,医院不负任何责任,所以医院也无必要对其进行检测,这跟医院没有必要检验采购药品的质量的道理是一样的.再说,医院是没有资质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出具检测报告的.
[ 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07-8-17 22:0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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