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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手足口病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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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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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手足口病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820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试点工作主要是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监测,规范收集重症和死亡病例的个案关键信息;开展病原学监测,阐明手足口病病例中肠道病毒血清型构成及EV-A71和CV-A16的基因特征;掌握暴发疫情规模和特点,为有效处置疫情提供依据。
  二、试点工作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16年9月30日结束,运行周期为1年,将在北京、内蒙古等11个省份的11个地市开展(详见《方案》)。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制定《方案》相关配套技术文件,将于试点启动前开展试点省份工作人员培训;试点期间将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对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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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足口病监测试点运行方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0-16
       一、起草背景
      手足口病是我国儿童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于2008年纳入法定的丙类传染病。随着对手足口病疾病特征认识的不断加深及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疾病监测需求日益提升。为促进手足口病科学防控,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中病原学监测和法定报告内容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制定了《手足口病监测试点运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监测目的。
      《方案》主要是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监测,规范收集重症和死亡病例的个案关键信息;开展病原学监测,阐明手足口病病例中肠道病毒血清型构成及EV-A71和CV-A16的基因特征;掌握暴发疫情规模和特点,为有效处置疫情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周期。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形势、地理位置、工作条件等因素,选择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和甘肃省等11个省份作为试点省份,在每省份选择1个试点地市及所属1家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16年9月30日结束,运行周期为1年。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监测包括重症和死亡病例监测,轻症病例哨点监测,暴发疫情监测,病毒分离、基因分型和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鉴定监测。医疗机构发现的重症和死亡病例网络直报的同时,要开展个案调查。对于病例要进行病原学检测,获得的核酸信息要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监测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方案》相关配套技术文件,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对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试点期间,国家、省和地市将组织对监测省份网络实验室、医疗机构工作完成情况等的督导。
       (五)组织管理。
       各地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定期组织督导和考核,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病例信息收集、数据上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质控,医疗机构负责病例发现、报告及标本的采集等相关工作,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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