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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问题

发表于 2015-10-20 10:06: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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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请问:1、应如何理解“远离”二字,有没有具体的距离规定,比如100米或200米?
2、建筑面积有没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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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0:30:13 | 查看全部
好像规范里面也没有看到过具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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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0:33:04 | 查看全部
尽量远离吧,我们医院也在搞基建,所以把暂存点修在距离消毒供应中心50米处,基本设施齐全,工作人员做到了该做的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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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0:56:11 | 查看全部
规范里也没有建筑面积的要求,个别地方要求三级医院,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暂存点总面积不小于60个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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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1:00:13 | 查看全部
我觉得没必要这么纠结,只要不是设置在医院内部,并已经和那几个区域有区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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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1:50:14 | 查看全部
是啊,这个远离是主观判断的,好像没有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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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08:12:13 | 查看全部
是的,也想知道面积上的要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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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7:40:19 | 查看全部
有的地方规定是20m,好像也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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