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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365|回复: 98

[求助] 关于加药后的青霉素瓶及抗菌药物瓶属于药物性废物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9-22 2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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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年终检查,专家指出,加药后的青霉素瓶子及抗菌药物瓶子需按药物性废物回收!因为,我院加药后的青霉素瓶及抗菌药物瓶子是和玻璃输液瓶一起被有资质的公司回收的!专家觉得不可思议!求助,这个问题需要哪位老师帮忙解答

点评

建议发在医疗废物板块更合适。  发表于 2015-9-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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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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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2 2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yngmfc 发表于 2015-9-22 23:34
可以回答吗?

可以!求解答!谢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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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质公司?能做什么?清洗排放后处理?叫玻璃厂回炉,按废品回收处理最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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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2 23: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yngmfc 发表于 2015-9-22 23:37
有资质公司?能做什么?清洗排放后处理?叫玻璃厂回炉,按废品回收处理最切合实际。

老师,是按废物回收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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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专家呀?您应该拿出依据给专家看呀!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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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 金币 +2 收起 理由
阳光 + 2 + 2 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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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鉴于此,个人觉得贵院“加药后的青霉素瓶及抗菌药物瓶子是和玻璃输液瓶一起被有资质的公司回收”的做法是可以的,最起码可以追溯,他去倒卖制假会被追责的。谢谢!

点评

赞同以卫生部办公厅的回复凼为依据,理据力争哦。没有必要按医疗废物处理。但是不赞同后半部分哦,因为,有哪家公司是有资质的呢?这块资质的发放似乎是个空白哦。  发表于 2015-9-23 08:39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5 金币 +2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3 赞一个!
阳光 + 2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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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我也在纠结这个问题,咨询过上级医院以后,现在的处理方法是和安剖一起放置,按医疗废物处理。我们是基层医院,供老师参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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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07: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香山朗月 发表于 2015-9-23 0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

谢谢老师的解答!专家表示这只是针对江苏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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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08: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xyy_ygk 发表于 2015-9-23 07:37
这是什么专家呀?您应该拿出依据给专家看呀!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 ...

拿出了!还有相关的依据!可是她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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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上面来检查的部门很多,意见都不统一,他们跟院感的脚步永远不在一个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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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跟你们一样,也是这么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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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可以卖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不用于原用途。理由是: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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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我们是索取垃圾回收站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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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按生活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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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扈先斌 发表于 2015-9-23 08:26
我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可以卖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不用于原用途。理由是: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 ...

我们医院也是这样,按生活垃圾处理。最新的医疗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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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蔡紫欣 发表于 2015-9-23 08:01
拿出了!还有相关的依据!可是她不认同

这样的是砖家,不是专家,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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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可以卖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不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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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香山朗月老师说得很明确了, 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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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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