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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那颜 于 2015-8-31 18:17 编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8-31
国卫发明电〔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除隐患,按照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委决定立即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做好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目前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断强化安全“底线”意识,始终把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立即组织开展检查和整治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管职责,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菌(毒)种保管的实验室以及运输单位进行专项检车和整治工作。
重点检查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和集中保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实验室以及运输单位。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实验室资质和基本安全设施运行情况;二是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范、预案和安全管理记录等建立与执行情况;三是实验室菌毒种及实验试剂保管和使用情况;四是实验室感染控制措施情况。通过彻底排查,发现隐患,明确措施,立即整改,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管理建立台账,限时督促整改措施的逐一落实。一是坚决禁止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单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集中保管和运输工作,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止工作进行整顿,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相应资质。二是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其他试验试剂的管理,落实对于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毒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存放使用的相应监管要求。
三、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管保藏和运输的单位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加强地区间和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及时沟通信息,科学评估危险因素,完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照台账逐一复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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