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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广大结核病防治工作者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总体进展顺利。为全面总结防治工作成效和经验,更好地规划和实施“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十二五”规划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工作,并制定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就做好终期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开展“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 “十二五”规划实施期间,我国深化医改各项工作快速推进,有力促进了规划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不少突破和进展。开展终期评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防治经验的良好契机,也是进一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本地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评估,依据国家评估方案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辖区结核病疫情情况、防治政策、服务体系建设、防治措施落实等方面开展评估,全面掌握本地结核病防治情况,做好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为“十三五”防治工作打下基础。 二、确保“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质量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总结和提高防治工作质量为目的,做好“十二五”规划评估工作的动员和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并组织抽查和现场复核,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参与评估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评估工作为契机,对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认真开展自评,负责评估数据收集和填报的单位要依据真实材料,实事求是开展数据汇总和填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三、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2015年8月至9月,各省(区、市)根据国家评估方案要求,部署开展各地(市)和县(区)的自评工作,组织进行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调查。评估报告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相关调查表格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于2015年10月组织对部分省进行现场抽查复核。评估工作结束后,将以适当形式向各省(区、市)反馈评估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联系人:袁准 联系电话:010-68792657,传真:010-68791806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控中心联系人:刘小秋 联系电话:010-58900515,传真:010-5890055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