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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汇总全国各省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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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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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一部分论坛的老师的内容和全网的检索,我汇总了全国各省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的规定,全国目前仅有五个省(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安徽)针对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的做出了规定(见附件),可能我找的还不够完整,也请老师们补充,也敦促国家层面或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做出规定,保障医院感染管理人员。
可涂色的中国及世界地图.jpg

湖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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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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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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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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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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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看来重视的省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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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全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各级及各类医疗机构,鼓励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按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等次复核与机构校验工作。
第二章 科室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得隶属于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其它职能部门。
第六条 每250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5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至少2名。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专职人员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微生物学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师,二级医院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医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从事院感专职管理工作2年以上人员担任并相对固定。不宜轮岗或频繁变动,连续在岗不少于5年,不得由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三级医院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医院应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新的侵入性操作性医疗技术提出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和流程;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感染控制综合质量检查工作;
(十一)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培训
第十条 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新上岗的专职人员上岗前或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1年内,应参加岗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参加省级以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应至少每二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一次。
(四)从事医院感染管理5年以内的专职人员,应具有在上级医院短期进修的经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建设,按要求配备各类技术人员;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梯队培养,稳定专职人员队伍。按照相关规定等同相关专业人员晋升、晋级。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分级培训、谁组织谁发证的原则实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培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实施;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培训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
(三)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课堂分组示范讨论或跟班实习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中课堂分组示范讨论或跟班实习1天;
(四)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发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
第十四条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专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专职人员培训大纲,并具体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
第十六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市州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接受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职人员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大力支持专职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专职人员的业务与管理双重能力。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的;
(三)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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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医院感染管理的人员。
二、实施目标
通过对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的规范管理,使之掌握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达到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的目的。通过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将医院感染发病率降低到最低水平。
三、人员配备
(一)实际开放病床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1人;实际开放病床每增加200张增配专职人员1名。专职人员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微生物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二)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
(三)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医院感染专业知识。
四、职责与管理
(一)承担医院感染管理、监测、督查、指导及培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管理制度与措施,定期督查;
2、为医院医疗用房的建筑与改扩建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提供卫生学指导;
3、对医院的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4、参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
5、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物品)、消毒剂的购入、储存、使用进行监管;
6、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包括细菌耐药性等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改正措施并跟踪实施结果;对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8、对医务人员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9、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
10、参与全院医疗质量检查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
11、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科研工作;
12、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与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病房及重点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监控医师、监控护士及监控人员承担本部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监控措施。
五、资质与培训
(一)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新上岗人员需获得省卫生厅统一核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规定下发前已经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参加全省培训获得岗位培训证书的,直接换发新证;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少于5年或尚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岗位培训证书。
(三)专(兼)职人员应及时更新医院感染专业知识,掌握医院感染管理的新进展,每年参加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要善于总结提高,撰写论文,积极参加学术交流。
(四)省级医院感染专家库成员每年需参加国家组织的培训学习。
六、培训内容
(一)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少于5年的专职人员
1、医院感染专业知识;
2、医院感染流行病学;
3、医院感染病原学;
4、医院感染监测;
5、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6、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医院感染管理;
7、医院感染与抗菌药物应用;
8、医院环境卫生学与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9、医疗废物管理;
10、职业安全与职业防护;
11、新颁布的法规、规范及标准;
12、信息管理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二)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岗位5年以上(含5年)的专职人员
1、医院感染管理
1)医院感染管理的研究内容与学科体系;
2)医院感染管理进展与展望;
3)医院感染标准操作程序的制定。
2、医院感染流行病学与统计学;
1)医院感染暴发的调查、分析与控制;
2)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的实施: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性尿路感染。
3、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
1)避免细菌耐药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新概念及策略;
2)细菌耐药性的监测与干预。
4、正确实施医院感染干预措施
1)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
2)呼吸机相关性肺炎预防与控制;
3)医院获得性肺炎预防与控制;
4)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
5)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5、新颁布的法规、规范及标准
6、新发传染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7、信息管理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8、论文撰写与课题设计
七、专家库设置与管理
(一)设立江西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市医院感染学科带头人、副高以上职称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库由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医学、传染病学、流行病学、临床检验、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组成。
(二)专家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并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
2、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拟定省级相关管理政策;
3、对本辖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组织对辖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及医院感染发生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5、进行辖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研究;
6、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每年应参加省或国家级相关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连续三年未能参加相关培训的,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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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皖卫医【2012】34号
安徽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下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等次复核与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全面负责对各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科室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为一级职能科室,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应隶属于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其他职能部门。院长作为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每250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专职人员应由临床医学、护理、临床微生物学、公共卫生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县、市级专科医院)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医师。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工作经历,新分配或新调入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应经临床、医技等相关科室轮转满2年。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
第 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应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文字撰写及沟通能力,从事医院感染管理 专业不少于2年,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并相对固定。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全院各科室、各部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临床准入提出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和流程设置;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培训;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医疗质量检查工作;
(十一)对消毒灭菌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参与采购招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办公网络平台,及时发布相关要求,并对全省专职人员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章 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专职人员上岗前或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2年内,应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工作会议。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
(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术交流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由中心组织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授课等。
(二)培训采取集中理论授课和实习基地的实践技能培训两种形式进行。
(三)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下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其中理论授课1周,实践技能培训1周;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3年取得卫生部培训基地颁发岗位培训证书者可直接换发我省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没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不安排实践技能培训。
(四)理论培训结束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实践技能培训结束学员提交综述或学习心得体会,并由实习医院进行考核考试。质控中心组织授课教师对学员给出综合成绩,成绩合格者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专职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应享有其他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应的政治、工作、学习和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业是有一定职业风险的专业工作,其工作人员应享受感染病科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关心、支持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专职人员的奖金分配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六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专职人员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和评价,无监测资料。
(四)未将医院感染管理内容作为专项纳入医疗例会(或科主任例会,院长查房)。
(五)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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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07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省院感质控中心、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
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等级医院评审与复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科室管理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感染管理部门,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得隶属于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科室。
  第六条 每250张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专职人员应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微生物学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从事感染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工作经历,经临床科室轮转满2年。
  第八条 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二级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医院感染专业知识,从事感染管理专业不少于2年。
  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相对固定,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不宜轮岗或频繁变动。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分级管理
  第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八)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医疗质量检查工作;
  (十四)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省院感质控中心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质控网络交流平台,并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副高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四个等级。
第四章 专职人员业务学习
  第十一条 从事感染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均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由各市院感质控中心具体组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内容应符合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
  (二)授课教师为省级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库成员;
  (三)培训考核由授课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命题,试卷为百分制(60分合格),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由各市院感质控中心组织监考并阅卷;
  (四)省院感质控中心统一核发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一年,应参加省或市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3篇。
  (二)专职人员每年应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
  (三)专职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省市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参加省专业学术交流会。
  (五)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四年,应具有上级医院短期进修经历。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专职人员业务学习、专业能力及论文撰写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定等级。
  (一)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两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两年内撰写读书笔记或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经评审,可认为具有初级管理员水平。
  (二)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四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经短期进修或脱产学习,四年内撰写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经评审,可认为具有中级管理员水平。
  三级医院科主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管理员水平。
  (三)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六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六年内撰写本专业论文4篇,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经评审,可认为具有副高级管理员水平。
  (四)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八年,撰写专业论文5篇,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经评审,可认为具有高级管理员水平。
第六章 专家库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各市院感质控中心学术带头人、资深感染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并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性指导;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组织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每年应当参加省或国家级相关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连续三年未能参加相关培训的,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七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院感质控中心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业务学习内容及考核办法,并协助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院感质控中心承担本辖区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业务学习指导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重视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管理,按照规定督促专业人员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八章 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并履行监督管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频繁更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三)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专业培训的。
  第二十四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未能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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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清河 于 2015-6-29 19:50 编辑

      细读几遍,各省都对专职人员配备、院感科独立设置、职责与管理、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和强调;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江西省还将“专家库设置与管理”独立成章(第六章)进行强调,可喜!
      就院感专职人员待遇,《安徽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给出了明确规定并独立成章予以强调(此处应该有掌声!!为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办法”如此爱护院感专职人员、如此接地气点赞!)如下:
  “第五章  专职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应享有其他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应的政治、工作、学习和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业是有一定职业风险的专业工作,其工作人员应享受感染病科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关心、支持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专职人员的奖金分配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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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1〕11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
       为不断提高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医政处(联系电 话:0731-84822200)。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下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等次复核与机构校验工作。

第二章 科室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得隶属于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 每250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专职人员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微生物学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县级人民医院、省(市)级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民营医院)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应经临床科室轮转满2年,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从事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不少于2年,并相对固 定,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疗机构新医疗技术的临床准入提出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和流程;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与技术指导;
(十)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医疗质量检查工作;(十一)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办公网络平台,及时发布相关要求,并对全省专职人员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章 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专职人员上岗前或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1年内,应参加岗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工作会议。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每2年至少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
(四)从事医院感染管理4年以上的专职人员,应具有在上级医院进修3-6个月的经历。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分级培训、谁组织谁发证的原则实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一级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培训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指定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职人员的岗位培训机构;
(二)培训内容应符合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
(三)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课堂分组示范讨论或跟班实习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中课堂分组示范讨论或跟班实习1天;
(四)培训考核由授课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命题,理论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由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监考、阅卷、将考试成绩存档备案、并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受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适时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职人员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专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全省专职人员培训大纲,并具体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市州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专职人员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的;
(三)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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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
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从事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不少于2年,并相对固定,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

全国这么多的省市,只有五个省有出台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
可惜我们省没有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哟

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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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推广,感控人员也有名分和职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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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时候山东省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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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看看,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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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在院感的发展方面,东北三省还是比较落后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赶上其他省份。在我们基层医院来讲,由于电子信息系统不够健全,所有调查统计研究都要靠人工完成,所以按照上面各省的人员配比,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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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河南省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出台,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能够与所从事的专业匹配,从而让兼职人员不在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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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我们甘肃省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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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我们区也有这样的的规范,尤其是安徽省卫生部的管理办法,太给力了!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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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山东省政策文件出台!为山东贺彩!加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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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了 正需要这方面的资料 辛苦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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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每次遇到给院感科增加新人时,在院领导那里总是卡壳,以至于我们医院院感科人手极度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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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来看看,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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