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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点评] 辩论赛事点评——RTONG6月赛: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2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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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规则试行以来的第一场辩论赛,看的主持人是目眩神迷,以至于总结点评文字是斟酌再斟酌。


再回顾一下新的赛制:分为3个阶段,双方陈词——自由辩论——双方结辩。主持人在其中两个阶段进行中场休息,捋一捋双方主要观点,总结双方表现。

整场中,双方均有违规现象,并被删帖,正方有重复发言者也收到了“黄牌”警告。

【北京融通】RTONG月赛(6月)——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0370&fromuid=6400
(出处: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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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惯例,先亮双方立论观点。(感谢本场焚膏继晷版主的总结)

正方: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只有要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安全注射网络安全注射及相关操作工具手册》、《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均没有明确要求规定锐器盒的使用时间。                        
    3、从环保角度,日产损伤性废物较少的科室易造成资源浪费。
    4、锐器盒的设计不存在细菌滋生而造成医务人员伤害的风险。
    5、出于科室成本核算考虑,不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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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
    1、如果锐器盒做不到日产日清,影响室内的空气,增加感染风险;而且病原微生物生长繁殖,易造成交叉感染或污染。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如果锐器盒使用超过48小时,存在受法律责任的风险
    3、按国家要求和锐器盒生产厂家的商品说明书:规定在24小时内必须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回收,在48小时内彻底安全焚化。
    4、气温和湿度较高的环境,超过48小时后利器盒内会产生异味,不利于工作。
    5、锐器伤职业暴露后的感染率与锐器上的含菌量成正比关系,因此减少废弃的锐器存放时间,可控制职业暴露后的感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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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5-6-27 16:38 编辑

火力点之一:“暂时贮存地”的定义
正方:产生地的医疗废物转运到医院内指定的集中储存处。
反方:锐器放到锐器盒中也是“暂时储存”,所以,科室也是暂时贮存地

点评:
不得不佩服反方这一推理,不多读几遍都抓不住这个思路,果然正方就稀里糊涂在这一条上就没能驳斥掉,并且硬生生地将强大的原本可以作为有力后盾的法律法规依据拱手让给了反方。并在辩论不利的情况下,竟然开始呼吁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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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火力点之二:3/4还是48小时?
反方:1、两者不矛盾,应先到先行。

         2、本着“产生地就是暂时贮存”的理论,所以产生后→送出医院的整个过程不应超过48小时。

点评:
不得不佩服反方辩手的思路天马行空。还别说,真把正方辩手给难住了,全场只是勉力辩驳一句“这个不是汽车保养的规则”之外,还真没说服对方。


至于时间的推算,正方也直接忽略了其中的漏洞,遗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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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从有了辩论赛我是场场参加啊,可惜年会回来有太多的事情,这场辩论赛没有参加,深表遗憾,此次辩论赛已经结束,斑斑能否将辩论赛公开我们看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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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开的  发表于 2015-6-2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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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火力点之三:成本节约
正方:如果一定要执行48小时将会造成浪费
反方:1、怕浪费就选择适合的锐器盒;

         2、提出3篇文献依据,佐证不会造成浪费

点评:
正方队员对反方抛出的文献没有任何回应,不知是没有去查阅还是就默认了。


这一条上面,应该说正方依然没有招架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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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5-6-27 17:09 编辑

火力点之四:气溶胶

反方
利器上的微生物产生气溶胶,气溶胶中的病原体通过呼吸进入人体或粘膜内引起感染,尤其利器盒在室内储存时间延长,超过48小时,更增加医务人员感染的机会
正方医疗利器上多是被患者的血液污染,而医疗工作中的血液气溶胶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利器上的血液等是静静的躺在利器盒里面的,这些利器不会无缘无故在利器盒里面高速旋转、运动,也就无所谓气溶胶的产生
点评:
之前的三个火力点,正方是基本哑火,但关于气溶胶的辩论,正方是实实在在地扳回一城!

让人不明白的是,反方竟然对正方这么气势如虹的辩论不但无视,反而认为正方是同意己方的观念,让观者好生奇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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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辩论之时,由于情绪激动,往往不能细思对方的言论,从而导致屡屡有“昏招”出来。


昏招之一:环境污染缘于反方最先提出的焚烧概念,本是正方的攻击点;然而正方语言组织上有漏洞,反被反方攻击;好在正方队友又予以补充挽回。
昏招之二:反方提出了锐器盒打翻
与职业暴露发生的关系,同上,正方语言组织有漏洞,被反击。


昏招之三:反方提出了慎独,正方抓住了举例失误予以驳斥,反方自救有失牵强;


昏招之四:反方提出了空气传播疾病,额~~~这个真是让观者不知说什么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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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结辩发言


反方:延续之前的观点依据,并强调了正方没有成功反驳的论点,比如法律法规、锐器盒打翻、资源合理分配。


正方:先后两位辩手结辩发言,对法律法规进一步解读,也同样抓住了气溶胶这一有利依据进行了阐释。


双方在这个阶段发言比较理性完整,尤其正方辩手抓住了最后时机对反方的锐器盒打翻论点进行了一击,但可惜对法律法规仍然解读不够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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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辩论表现


1、陈词阶段,双方均有队员急于发言,但思路没有理顺,反而显得语无伦次,让读者不明白到底在说什么。
2、法律法规向来是本论坛辩论赛的宠儿,但可惜此次双方对条文的理解不够仔细深入,尤其是正方,变优势为劣势。
3、对现阶段的感控工作来说,循证依据非常重要,显然,反方抓住了这点,但抛出的循证依据是否值得倚仗则需判断,可惜正方面对文献依据毫无招架之力。
4、辩论不仅仅凸显个人能力,更要有团队协作。双方在此次辩论中显得不是很到位,但反方略好一些,有章法一些;正方则在后期只有孤军作战或是零星应对,辩论的内容也相互没有呼应。
5、结辩陈词其实很重要,但反方队员忽视了这一点,过早陷入自由辩论阶段的良好感觉中,准备不足。反观之,正方则在最后时刻予以细致剖析,反而让反方没有了回旋余地。


新赛制,双方有这样的精彩表现,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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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小牧童 于 2015-6-29 14:55 编辑

关于法规这一条,我发现所有参赛选手都漏掉了一个法规,包括我自己,就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实施),里面有对“暂时储存”的定义:
1.4.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同时,根据第二章的2.1库房、2.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就可以看到,其实“暂时储存”确实不包括产生科室的。
我上传这个规范给大家看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doc (249.5 KB, 下载次数: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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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拙凌老师点评的超级好,看过之后让人不由自主重温辩论的火光四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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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结论是什么










结论是什么?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我认为。

点评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发表于 2015-6-3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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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辩题确实选的好,在临床上确实是有护士会有同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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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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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才接受执法啊人员检查,提出要求一台手术结束后利器盒就作为医疗废物清理出去,这样终末处理才叫达到要求!这样下来光一个手术间一天都得需要多少个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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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达到要求,解决只有要求厂家生产小容量利器盒,但例外一个弊端就是容器开口太小,锐器伤发生机会增加!矛与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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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寒无雨 发表于 2015-6-30 14:49
到底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吗?

你好!理论上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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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7: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520 发表于 2015-6-30 16:09
今天才接受执法啊人员检查,提出要求一台手术结束后利器盒就作为医疗废物清理出去,这样终末处理才叫达到要 ...

这种要求真的是太过了,像这种断点式执法,在我们国家很是盛行,大家只管自己这一点,其他一概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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