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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慎泄漏HIV病人的隐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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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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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孕妇在我院分娩,一医师告诉与孕妇在一起玩的妹妹,然后就在她的朋友亲戚圈传开了,直接影响产妇的精神心里情绪,我们医务、院感、护理都在会上多次强调保护病人隐私?可还是出现了这类情况?院感参与了全程的工作,病人原准备打锦旗给我们的,说我们工作做得特别好,特别关心她们,现病人准备来院投诉告状,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医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也是第一次应对请教各位老师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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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医院和泄密医生应该有责任的,最好是能得到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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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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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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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病人隐私确实不能泄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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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工作人员这是犯法的行为。建议咨询一下法律顾问,在目前患者尚无因此而出现什么过激行为的情况下,该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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