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医院手术部(室)应当具备与医院等级、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药品、手术器械、相关医疗用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手术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 手术部(室)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接送手术患者的区域,宜临近重症医学科、临床手术科室、病理科、输血科(血库)、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周围环境安静、清洁。 医院应当设立急诊手术患者绿色通道。 第七条 手术部(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手术部(室)应设有工作人员出入通道、患者出入通道,物流做到洁污分开,流向合理。 第八条 手术间的数量应当根据医院手术科室的床位数及手术量进行设置,满足医院日常手术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手术间内应配备常规用药,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器械等物品配备齐全,功能完好并处于备用状态。 手术间内部设施、温控、湿控要求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手术部(室)应当根据手术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术室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三级医院手术部(室)护士长应当具备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5年及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二级医院手术部(室)护士长应当具备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3年及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手术室护士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定期接受手术室护理知识与技术的再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手术室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辅助工作人员和设备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标准,辅助用房应当按规定分洁净和非洁净辅助用房,并设置在洁净和非洁净手术部的不同区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