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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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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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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中,第二十二条,感染暴发报告不及时,瞒报、缓报和谎报。。。。。。,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中的“有关规定”具体是什么??是国家有相关法律吗??还是根据各个医院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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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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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习了!谢谢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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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监测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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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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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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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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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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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老师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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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回复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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