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公告区+ 发布

01-03 17:36
01-03 09:00
01-02 17:30
01-02 11:15
查看: 924|回复: 5

5岁女童疑输血染艾滋 高危性行为者应放弃献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5岁女童疑输血染艾滋 高危性行为者应放弃献血
                                                2014年12月05日 10:53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5岁女童疑输血染艾滋追踪:血液中心呼建立保险和补偿机制
  福建省血液中心献血大厅门口立着“请不要利用献血,做艾滋病检查”的告示牌。詹托荣摄
  人民网福州12月5日电 (詹托荣)“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发达国家也面临这个问题。这问题不应回避,应主动建立机制。”福建省血液中心4日晚些时候对外发布新闻稿,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
  福建省血液中心的上述呼吁,源于人民网的一篇报道。12月1日,第27个“世界艾滋病日”,当天人民网独家报道了《福建5岁女童疑因在医院手术输血感染艾滋 其家庭陷入困境》,艾滋女童毛毛的遭遇备受关注,社会各界关爱毛毛行动持续不断,大家纷纷从物质上和情感上支持这个苦难的家庭。目前,福建卫生主管部门已介入调查毛毛事件。
  人感染HIV不能立即检测出来,但具有感染性
  据了解,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后,献血者捐献的血液都按国家规定的要求严格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传染病项目。福建省血液中心自2012年起已常规开展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核酸检测工作,进一步降低了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风险。
  目前,我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窗口期”血液的感染。福建省血液中心在新闻稿中进一步介绍说,人体感染HIV后,并不是立即能检测出来,“一般来讲,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血液中会产生抗体,等到抗体达到足够量,医学手段才能检测出,才能诊断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
  “在窗口期检验出人体是否携带病毒尚属世界难题,现有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福建省血液中心也称,随着检测手段的不断进步,艾滋病“窗口期”不断缩短,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大大降低。
  “献血者如果携带艾滋病毒,且在窗口期,现有技术无法检测出来,那么输入这样血液的病人,就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福建省血液中心因此认为,因医学的局限性而导致的悲剧,无法将过错归结到患者、血液中心或医院任何一方。
  有高危性行为者应放弃献血,亦对自己良心负责
  近些年,艾滋病已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青少年感染者的感染数量在逐年上升,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不断升高,如果其中有人献血,将使“窗口期”血液感染疾病的风险大增。
  “安全血液来源于出于利他主义为动机,且具有健康生活方式的献血者。”福建省血液中心负责人表示,请献血者不要为了检测而献血,更希望有高危性行为者主动放弃献血,“这既是对病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良心和道德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血液中心负责人也提示,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如有需要,可以与当地疾控中心联系。
  记者另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我国血液供应持续紧张,供需矛盾日渐凸显,血液供应的危机随时可能爆发,福建也不例外。
信源地址:http://finance.chinanews.com/jk/2014/12-05/6848557.s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2-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存在窗口期的问题,所以输血要谨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2-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到必得及不要输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献血者如果携带艾滋病毒,且在窗口期,现有技术无法检测出来,那么输入这样血液的病人,就有可能感染艾滋病。”因医学的局限性而导致的悲剧,无法将过错归结到患者、血液中心或医院任何一方。
悲剧呀!可怜的5岁女童,小小年纪就要受到此病的折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2-6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了,怎样才能避免给病人输入这样的血液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2-6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中涉及的法律对象错误——并非针对高危行为人群,而是针对已经感染的人和病人。特此贴出,以证视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