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66|回复: 5

[动态] 医患纠纷补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被禁止“私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医患纠纷补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被禁止“私了”
城市民生红网 [微博] 2014-09-06 08:58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医院层面要重点做三件事,配备警务室,设立人民调解室,视频要全覆盖。”9月5日,副省长、省综治委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组长李友志在全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上说。

近日,长沙、湘潭、岳阳等地接连发生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事件。据悉,今年1月到7月,湖南共查处346起涉医案件,全省在医院建立了69个警务室和治安岗亭。

今年6月以来,湖南相继发生三起社会负面影响很大的恶性涉医事件。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省综治委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副组长詹鸣介绍,6月2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肺癌并多发转移患者抢救无效死亡。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产妇术后死亡。8月20日,岳阳市二医院接诊的一名胸部左侧刀伤急诊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三名患者死亡后,均发生了家属殴打、侮辱医护人员,打砸医院办公设施等违法行为。

这三起恶性涉医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高度关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2”伤医辱医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高度重视作出批示,相关部委也迅速派出工作组来湘现场督办。

8月26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约谈湖南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和长沙、湘潭、岳阳三地的公安、卫生部门负责人,专题听取湖南“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和三起恶性涉医事件的处置情况汇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参会同志听取汇报后,指出湖南在处理涉医案件工作中有四个突出问题:一是行动不果断、措施不严;二是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还没形成高压态势;三是医院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四是部门之间沟通调度不够。

詹鸣表示,这几起恶性涉医事件,虽属个案,但非偶然,反映出湖南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动过去力度不够、目前形势严峻、今后任务艰巨。

另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今年年底前,国家将对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加强相关工作的考核。

[措施]

补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禁止“私了”

詹鸣表示,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在院内设立警务室。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将风险、矛盾预防和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医疗纠纷分类补偿调处机制,暂定院内协调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可由医院与患方签署协议;补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必须走司法调解或其他法律程序,不能为息事宁人花钱了事。

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司法部门要牵头抓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的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建立医调中心,超过一定数额的诉求应到医调中心处理;财政部门要为医调中心建设、第三方医疗鉴定提供经费保障。

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医闹行为

公安部门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落实“警医联动”机制。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放鞭炮、拉横幅、停尸闹丧、设灵堂、殴打医务人员和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同时梳理近年积累的“医闹”事件,打击处理到位。

湖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伤医事件,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医闹行为。对那些持凶器等暴力伤医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记者刘少龙

二级以上医院都要落实导诊服务

詹鸣表示,各级医疗机构要全力做好安全防控工作。两个月之内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对安保视频系统进行建设或维保,没有安装的要抓紧采购安装,已经安装的要开展清查维修,实现重点部位和场所监控全覆盖;要配足配强保安人员,配足配齐防护器械,加强巡查守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建立起畅通、便捷的医疗投诉渠道,安排专门的场地和人员接受咨询投诉,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在醒目处公布投诉方式和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引导患者依法合理维权。

“我这里特别强调,二级以上医院都要落实导诊服务,主动引导病人就诊,而且每一名医务人员都有导诊服务责任,遇到患者询问就诊相关问题要热情回答和指引,不得推诿。”詹鸣说。(来源 潇湘晨报 记者 刘少龙 实习生 江彬晶 通讯员 梁昌标)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4 收起 理由
四叶草 + 4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4-9-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七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医院重点做三件事,配备警务室,设立人民调解室,视频要全覆盖。保证患者最大利益化,保证医护人员的人生安全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万元以上的医院赔偿禁止私了,必须走司法程序!—— 医疗纠纷逐渐迈上法制化渠道,赞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7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为这样的开始赞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8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必要时警队应该有所作为,及时制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