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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玻璃药瓶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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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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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老师:现在像青霉素之类的小玻璃药瓶都不归为医疗废物了,都放在黑色垃圾袋内,请问能卖吗?文件有出处吗?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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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活垃圾处理,可以卖,但是不能用于原用途,不危害健康的原则。一般没有人收购。[/quote]
青霉素之类的小玻璃药瓶都不归为医疗废物了,都放在黑色垃圾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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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我们这里环保局来检查说不让卖了,问哪里来收,说是还没有协调好,我说那医院又没有地方放置,环保局的人说先放着,以后再统一处理,还让各医院填写预存的数量上报。唉,这咋报啊,以前又没存,今天就让报,真是教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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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活垃圾处理,可以卖,但是不能用于原用途,不危害健康的原则。一般没有人收购。[/quote]
有没有用于“原用途”,谁知道?谁监管了?
我们这儿甚至有人悄悄爆料---有个熟人的亲戚在特种垃圾场打工,那里的人就把收到的利器盒撬开,回收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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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我们这里环保局来检查说不让卖了,问哪里来收,说是还没有协调好,我说那医院又没有地方放置,环保局的 ...[/quote]
包括回收一次性输液塑料瓶的,问了许多废品回收店,没有一家具备资质。相关资质怎么办?需要找哪些部门去办?问谁谁都不清楚。唉......
如果能用这些使用后的塑料输液瓶换利器盒,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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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slyyygk2642 发表于 2014-8-26 08:21
昨天我们这里环保局来检查说不让卖了,问哪里来收,说是还没有协调好,我说那医院又没有地方放置,环保局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目前很多省卫生和环保部门正在进行联合调研,估计不久就会出台正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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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还是当医疗废物处理,不过要分开装。问过回收大玻璃瓶的公司,说这些小的不回收。当地上级部门说不能当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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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所有生活垃圾能分类回收的就该分类回收,既不浪费资源又环保。小药瓶只要有用,为什么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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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按生活垃圾处理,如果卖掉应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且不能用于原用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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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卫生部有相关文件。只要是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均可卖,但要卖给有相应资质的收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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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anwang 发表于 2014-8-26 09:55
不是玻璃瓶,是青霉素瓶之类的小药瓶能不能卖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个人意见: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包括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瓶之类的小药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虽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废物回收,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所以必须要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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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黎卫士 发表于 2014-8-26 15:4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同意老师的意见。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未必就有有资质的公司来收购青霉素小瓶,(输液瓶倒是有公司收购),科室又没有地方存放,个人认为既然卫计委有 明确的规定青霉素小瓶不是医疗废物,那么当地卫生部门应该指定有资质的公司来收购这些小瓶,医疗机构也不知道卖给哪个公司才不会用于原用途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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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儿飞 发表于 2014-8-26 18:03
同意老师的意见。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未必就有有资质的公司来收购青霉素小瓶,(输液瓶倒是有公司收购),科 ...

      应该有卫生、环保等政府行政部门对这方面给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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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砸碎了当原料卖。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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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肿瘤医院 发表于 2014-8-26 10:4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 ...

期待中,确实需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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