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解读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 2014-07-17 一、修订背景 2010年9月17日,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制定实施,增强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为基层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指导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原卫生部与原国家计生委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经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转变,我们组织修订了《规范》的工作。 二、修订原则 (一)以《规范》框架为主体。《规范》实施已有3年多时间,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已经十分熟悉。为了方便基层工作,本次修订保持了《规范》的架构稳定,在体例安排、章节分类上没有作大的调整,在具体条文的内容上也尽可能地保留原规定。 (二)以法律责任为重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量大面广,一部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囊括全部内容。为此,本次修订确立了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内容。 (三)以监督职责为主线。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职责涉及监督职责、管理职责、业务指导、工作要求等。本次修订围绕卫生监督这一主题,对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厘清和突出了卫生监督职责的主线。 (四)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监督对象。传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两个方面,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卫生计生系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本次修订将《规范》的名称修改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删除了“日常”二字,原因:一是无论平时还是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均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督工作内容。 (二)增加的内容。 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监督结果与管理衔接。为实现监督执法与医政管理的有机衔接,加大监管力度,第三十条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6.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 (三)其他。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实际,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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