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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残肢,死婴,胎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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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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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残肢,死婴,胎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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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病理性医疗垃圾处理: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主要包括: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不对,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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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收医疗废物板块:老朽版主老师“ 原卫生部关于医疗废物的几个通知......”汇总的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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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交由家属处理,如家属同意医疗机构处理,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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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手术后残肢,胎盘交患者家属处理,并有家属签字,如为传染性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2、死婴如家属不要,交医院有关部门(我院归后勤管理)按《尸体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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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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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yanzhi 发表于 2014-6-27 22:56
1、手术后残肢,胎盘交患者家属处理,并有家属签字,如为传染性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2、死婴如家属不要, ...

我院也是这样处置的,死婴处理:医院与家属签协议,交由后勤管理按《尸体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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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残肢、胎盘、20周以内死胎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
可能存在传染性的胎盘、死胎、死婴,产妇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胎盘由医疗机构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置;20周上死胎、死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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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4-6-28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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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后残肢为病理性废物,死婴按遗体处理,胎盘病理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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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后残肢一般不能带走,有传染病的胎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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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老师的回答,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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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都是交殡仪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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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残肢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胎盘如家属需要就做好交接登记交于家属;如家属不要或为血源标志物呈阳性的胎盘就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死婴如家属要自行处理的可带回,做好交接;否则送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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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残肢\胎盘如果家属不要,我们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20周上死胎、死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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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残肢为病理性废物,胎盘病理性废物.死婴按遗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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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1、手术后残肢,胎盘交患者家属处理,并有家属签字,如为传染性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2、死婴如家属不要,交医院有关部门(我院归后勤管理)按《尸体管理条例》处理。(20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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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洋之心 发表于 2014-6-28 09:28
残肢为病理性废物,胎盘病理性废物.死婴按遗体处理,

谢谢老师   给我提供了一次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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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5楼老师的阐述,我们医院也是这样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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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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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后残肢,死婴,胎盘如何处理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 ... 61&fromuid=3291 (出处: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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