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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改变规则,不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好比两队踢球,甲队具有身高优势,首先头球破门,乙队见势不妙,急忙喊来裁判叫停。裁判宣布:下半场不仅手球犯规,而且头球也在禁止之列。这叫 “完善规则”呢,还是靠修改规则取胜?
在修改规则的过程中,有权修改者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能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新的规则,否则就没有独立和公正可言。裁判不同于梁山泊好汉,其职责不是“替天行道”,更不是劫富济贫,而是保护所有参与者的权利,既要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监管可以向多数人倾斜,但只能体现在规则的倾斜上,而不能通过干预结果来实现;只能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提供更多的保护,更不能事后带有偏向性地单方面修改规则。
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但公平、公开、公正,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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