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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抄袭剽窃的定义

发表于 2014-5-28 14:23: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上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抄袭剽窃的定义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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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焚膏继晷 + 2 对抄袭有一个法定上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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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4:25:15 | 查看全部 IP:上海
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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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41:05 | 查看全部 IP:贵州黔西南州兴义
我认为写文章时,引用别人的一些句子应该不是抄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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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48:35 | 查看全部 IP:广东东莞
本帖最后由 焚膏继晷 于 2014-5-28 15:23 编辑

为什么就不算抄袭了?
根据该定义,就是属于抄袭啦!
您可能对于“发表”的定义有所偏颇,参加壁报评奖,也应该是发表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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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49:36 | 查看全部 IP:广东东莞
黔西南妇幼 发表于 2014-5-28 14:41
我认为写文章时,引用别人的一些句子应该不是抄袭吧。

整个壁报的内容就来源于2篇别人已经发表了的论文,还不算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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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54:50 | 查看全部 IP:贵州黔西南州兴义
我没说她抄不抄,我是说写文章时需要引用别人的一两句话应该不算抄袭吧。
不好意思,我把您的话跟这个事件联系到一起了,但我说的只是客观的,希望谅解! 
发表于 2014-5-2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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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4:57:14 | 查看全部 IP:上海
焚膏继晷 发表于 2014-5-28 14:49
整个壁报的内容就来源于2篇别人已经发表了的论文,还不算抄袭?

认定抄袭并不是主观感情用事...还是慎重些好...因牵涉到其他人的“名誉权”...作为版主更加要知法...懂法...不要妄加评论...扩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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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59:25 | 查看全部 IP:广东东莞
ipod66 发表于 2014-5-28 14:57
认定抄袭并不是主观感情用事...还是慎重些好...因牵涉到其他人的“名誉权”...作为版主更加要知法...懂法 ...

没有掺杂任何个人的感情,以事论事。

发表,汉语词语,表示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

发表的含义应该是广义的,将思想公之与他人,起到了交流的效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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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5:02:43 | 查看全部 IP:上海
焚膏继晷 发表于 2014-5-28 14:59
没有掺杂任何个人的感情,以事论事。

发表,汉语词语,表示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 ...

发表的含义应该是广义的,将思想公之与他人,起到了交流的效果就行

法律上不这么认为...你可以用“壁报”去告人家抄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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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5:08:02 | 查看全部 IP:山西太原
引用别人的一两句话,标明文献出处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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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5:18:18 | 查看全部 IP:广东东莞
ipod66 发表于 2014-5-28 15:02
发表的含义应该是广义的,将思想公之与他人,起到了交流的效果就行

法律上不这么认为...你可以用“壁报 ...

根据这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抄袭剽窃的定义,属不属于抄袭,还是要经过调查,我也不敢妄下定论。
我只是对于您所提出的“发表”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而已。

再者,既然这个“壁报”的是拿来参赛的,一旦确定为抄袭,就算原作者不去法院告,也可以通过论坛来“告”,也应该有相应的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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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5:25:28 | 查看全部 IP:上海
参赛也好...交流也好...都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发表.....法定认为抄袭的概念....才是处理的依据(法定依据)...如组委会擅自以“抄袭”处理....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失的后果产生...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请在做出最终处理时...咨询组委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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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5:30:47 | 查看全部 IP:广东东莞
ipod66 发表于 2014-5-28 15:25
参赛也好...交流也好...都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发表.....法定认为抄袭的概念....才是处理的依据(法定依据)... ...

请问一下,法定意义上的发表的定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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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5:35:48 | 查看全部 IP:上海
法定的公开“刊物”....比如期刊...杂志等...
您好,最好能有出处,谢谢! 
发表于 2014-5-2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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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5:53:38 | 查看全部 IP:上海
作品完成以后,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著作权人只要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就是发表了。具体可查民法下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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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6:04:04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IP:广东深圳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发表的含义是()
采取任何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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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6:14:56 | 查看全部 IP:上海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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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6:17:40 | 查看全部 IP:上海
所以交流...参赛...不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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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6:21:41 | 查看全部 IP:上海
如有“傻子”在“交流”时公布一些“发明”“创造”...只要没有形成“著作权”...被其他人所用...就成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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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6:28:18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IP:广东深圳
ipod66 发表于 2014-5-28 16:17
所以交流...参赛...不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您好,就如上述的,《著作权法》对发表和发表权有所定义了。
至于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在这个事件中,是已经发表了的论文,并不是参赛或者交流的这 壁报,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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