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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用品外包装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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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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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管等的外包装,跟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存放占了很大的空间,请教各位老师,你们是按医疗废物处置,跟一次性物品存放在感染性废物桶里?还是分开放置,按普通垃圾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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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只要不被体液、血液污染,按普通垃圾处理,本着垃圾减量化吧。不知是否正确?请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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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4-5-1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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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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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立医院 发表于 2014-5-14 08:52
我们医院只要不被体液、血液污染,按普通垃圾处理,本着垃圾减量化吧,不知是否正确,请老师指点。

我们也是这样子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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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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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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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管等的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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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次性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管等的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置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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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外包装也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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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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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和楼上老师分享一样一样, 没有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管等的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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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开放置按普通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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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外包装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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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包装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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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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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介绍一下我们上海方法,本人通过和政府、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处置中心写信及沟通等多种方法。输液袋、外包装、输液瓶作为生活垃圾按照重量买给上海市处置中心由处置中心统一处置。确保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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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立医院 发表于 2014-5-14 08:52
我们医院只要不被体液、血液污染,按普通垃圾处理,本着垃圾减量化吧,不知是否正确,请老师指点。
我们医院也是这样子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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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yzz 发表于 2014-5-15 11:12
各位老师介绍一下我们上海方法,本人通过和政府、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处置中心写信及沟通等多种方法 ...

请问老师,外包装按生活垃圾处理出自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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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老师抱歉迟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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