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国CDC 的诊断标准
10、消化系统感染 一、胃肠炎(GI) 胃肠炎必须满足下述标准之一。 标准一:急性腹泻(水样便超过12h),伴或不伴呕吐、发热(>38℃),并且已排除非感染原因(如检查、非抗生素制剂的治疗、慢性疾病恶化、心理压力)。 标准二:无其他明显的原因,出现以下2项以上的症状或体征:恶心、呕吐、腹痛、发热(>38℃)、头痛,且满足至少以下任一条。 (1)粪便或直肠拭子培养出肠道致病菌; (2)常规或电子显微镜检查发现肠道致病菌; (3)粪便或血液检测到病原体的抗体或抗原; (4)组织培养(毒素检测)发现肠道致病菌引起的细胞病变的证据; (5)血清学检测显示IgM抗体滴度达到诊断水平,或双份血清的病原体IgG抗体呈4倍升高。 二、胃肠道感染(GIT) 胃肠道感染包括食道、胃、小肠、大肠和直肠的感染,不包括胃肠炎和阑尾炎。胃肠道感染必须满足下述标准之一。 标准一:经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脓肿或其他感染证据。 标准二:无其他明显的原因,出现以下2项以上的症状或体征:发热(>38℃)、恶心、呕吐、腹痛、压痛,且至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经手术、内镜或引流管中取得的引流液或组织培养出病原体; (2)经手术、内镜或引流管中取得的引流液或组织,经革兰氏染色或氢氧化钾染色发现病原体,或镜下发现多核巨细胞; (3)血液中培养出病原体; (4)影像学检查显示有感染; (5)内镜检查发现有病变,如念珠菌性食道炎或直肠炎。 三、肝炎(HEP) 肝炎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无其他明显的原因,出现以上2项以上的症状或体征,发热(>38℃)、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黄疸或过去3个月内有输血史。且至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或其他病毒性肝炎的抗原或抗体检测为阳性。 (2)肝功能检验异常(ALT、AST和胆红素升高)。 (3)不报告因胆道阻塞引起的肝炎或内疸(如胆囊炎)。 四、腹腔内感染(IAB) 包括胆囊、胆管、肝(不包括病毒性肝炎)、脾、胰、腹膜、横膈下腔、其他腹腔内非特定组织或部位的感染。腹腔内感染的诊断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标准一:经手术或针头抽取的腹腔内脓液培养出病原体。 标准二:经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脓肿或其他腹腔感染的证据。 标准三:无其他明显的原因出现以下2项以上的症状或体征:发热(>38℃)、恶心、呕吐、腹痛或黄疸,且至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经引流管取得的引流液培养出病原体(如封闭引流系统、开放引流或T管引流); (2)手术或针头穿刺取得的引流液或组织,经革兰氏染色检查发现病原体; (3)血液培养出病原体,且影像学检查显示有感染的证据[如腹部超声检查、CT、MRI、核素(镓、锝等)扫描或腹部X线检查等发现异常]。 [报告说明] 不要报告胰腺炎(以腹痛、恶心、呕吐、高血清胰腺酶的炎症综合征),除非已确认其起因于感染。 五、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 婴儿的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必须满足下述标准:婴儿在无其他明显的原因下,出现以下2项以上的症状或体征:呕吐、腹胀、喂食前胃有残留物,且持续的镜下血便或肉眼血便,并且腹部影像学检查发现以下异常现象之一。 (1)腹腔积气; (2)肠道充气; (3)小肠形成固定且强硬的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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