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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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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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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监督函〔2014〕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机关相关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从我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
           传  真:010-68791914
           电子信箱:sxcp2014@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17日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应根据消毒产品的性质、用途和使用对象,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
       消毒产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指具有高风险,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和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化学和生物指示物。第二类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指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监督管理的除抗(抑)菌制剂之外的卫生用品。
      对消毒产品风险程度的认定,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使用的预期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产品生产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监督情况,确定年度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四)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消毒产品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消毒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
     (六)负责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工作;
     (七)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
     (八)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日常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三)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查;
      (四)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五)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设区的市对县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八)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或消毒产品监督科(处)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九条  实施消毒产品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员应当明确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基本情况以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
   (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三)消毒产品配方、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核查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的一致;检查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核查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
   (二)检查“三新”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对委托生产加工的,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生产企业的厂区布局、生产区、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核查是否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必要时对生产环境、生产用水的卫生质量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二)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保证溯源,并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配方、使用原料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三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所用原料名称、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申报审批的资料相同;
   (二)核查不需要审批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相同;
   (三)检查卫生用品有无相应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核查原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规格、等级要求相符;
   (四)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库有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五)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入库登记、检验报告或相应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的监督检查方法:
检查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二)查阅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查阅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岗前培训资料;
   (三)查看生产过程中人员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二)查阅消毒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核查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委托检验的企业,还应检查检验机构的合法资质及委托检验协议书;
   (三)检查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核查不需要审批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核查“三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与申报审批资料一致。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方法:
   (一)消毒产品样品采集应具有代表性,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同一批次样品数量应满足卫生质量检验、标签(铭牌)和说明书判定、留样的需要;
   (二)样品应及时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或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限于寿命、电器安全性等检验项目)检验,样品按照规定程序交接,样品包装应当保持完好;
   (三)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要求,告知产品相关单位检验结果,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程序进行复检。及时公告抽检结果;
   (四)监督机构应设置留样贮存场所、设施和设备,并按照样品标识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对不合格样品留样保存至抽查结果公告后3个月。
   第二节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监督
   第十九条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经销资质;
    (二)需要安全评价的进口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三)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四)进口消毒产品抽检情况。
      第二十条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经销资质,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范围、原产国(地区)官方销售证明、报关单是否与所经销的消毒产品相符;
   (二)核查进口的“三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检查不需要审批的进口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四)检查销售的进口消毒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检查进口消毒产品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
   (六)检查进口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方法参见第十七条;
   (七)进口消毒产品的抽检方法参见第十八条。
       第三节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二)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消毒产品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三)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经营、使用的国产消毒产品与备案凭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类别是否一致,进口消毒产品与备案凭证标注的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产品类别是否一致;
   (二)核查销售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三)检查消毒产品使用记录和有效期;对使用中的手消毒剂还应检查是否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查经营、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参见第十七条。
   (五)抽检消毒产品方法参见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本辖区内消毒产 品卫生监督信息分析工作,为制定消毒产品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上报、更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定期公示不合格消毒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发现不合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当及时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并提出协查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三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十条  CAS编码:是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为化学物质制定的登记号。
     第三十一条  “三新”消毒产品生产能力审核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编制《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责任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规定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责任,提高各级监督员监督执法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委托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组织编制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拟以委发文形式印发。
       一、制定过程
      为深入了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现状,我局于2013年对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山东省召开了北京等6个省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研讨会,提出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工作职责,规范监督行为的编写思路。通过梳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省份实地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编制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范围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规范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以及监督情况的处理要求。经征求部分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规范》对推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十分必要,希望尽快出台。同时,在全国消毒产品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培训班广泛征求了意见。通过对意见的汇总、分析和整理,积极采纳和部分采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不采纳意见给予了合理合法解释,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为六章三十二条,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
  (二)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
  (三)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四)信息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要求。
  (五)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通报、查处、移送、公告等内容。
(六)附则。对《规范》涉及的消毒产品等用语进行了定义。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定义和范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结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三)对消毒产品实行风险分类监督。按照消毒产品的性质、用途和使用对象,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将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在内的消毒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具有高风险,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和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化学和生物指示物。第二类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指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监督管理的除抗(抑)菌制剂之外的卫生用品。上述分类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正在修订)中对消毒产品分类要求是一致的。还规定了评价风险应当考虑消毒产品使用的预期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
      (四)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督。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消毒产品。目前,国家对国产消毒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加强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管尤为重要和必要。
(五)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文件。《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
      (二)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3号)等。
      (三)技术规范和标准。《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5号)、《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GB 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7949-2011《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6372-2010《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8235-2011《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等消毒相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四)有关消毒产品监管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7号)、《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1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4〕377号)、《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等。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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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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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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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4-4-13 17:57 编辑

   主要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3号)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5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GB 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7949-2011《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6372-2010《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8235-2011《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7号)、
《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1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4〕377号)、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
《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

































点评

为什么你要把主要依据再复制黏贴出来再发一遍呢?有什么诀窍?  发表于 2014-3-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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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1楼和4楼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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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内容很多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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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了,谢谢老师,认真学习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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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内容很多.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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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让我们及时了解新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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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学习,再发表意见。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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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涵盖很多东东,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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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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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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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下载学习。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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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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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学习。建议卫计委把一些规范统一一下。太多了。同时把督察机构明确了,由谁来负责。免得相关执行部门扣字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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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毒管理办法也颁布了10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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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既然是监督,那么所有消毒剂等进入医院必须经院感科审核合格才能由药械科或设备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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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资料,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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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消毒剂等进入医院必须经院感科审核合格才能由药械科或设备科采购。太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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