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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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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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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监督函〔201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机关相关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该规范的实施对指导和规范地方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认真总结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我委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请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可从我委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
                 联 系 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 冯佳园
                联系电话:010-68791916、68791914(传真)
                电子邮箱:crbjdc@126.com

    附件: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及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执法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情况;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情况和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接种单位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四)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疫情网络直报设备,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五)核查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六)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核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查阅门诊日志、实验室和影像资料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登记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五)检查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核查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核查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开放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四)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的书面资料,以及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书面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书面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工作流程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定期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检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记录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注射室、血透室、内镜室、新生儿室、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检验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地点,核查消毒和清洁程序;
  (八)查阅交接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
  (十)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其记录资料。

     第六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资质情况;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情况;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认可证明,并进行核实;
    (二)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
    (三)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检查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查阅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查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向批准部门备案的资料;
    (六)检查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检查生物标本转运安全设备配置及运行情况;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的门禁系统、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设备、洗眼器、应急喷淋设备配置及运行情况;核查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气灭菌设备年度强检报告;
    (七)查阅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书面记录;检查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生物安全防护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查阅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措施落实的记录;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情况的记录;
    (八)查阅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十二)查阅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等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菌(毒)种或样本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使用菌(毒)种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查阅设置菌(毒)种管理组织、建立菌(毒)种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保藏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四)检查菌(毒)种保藏、保管条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以及按规定收集、提供菌(毒)种样本的记录;
    (五)检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传染病菌(毒)种或样本的记录、批准文书等资料;
    (六)查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或运输的批准文件、记录,检查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使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的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标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逐级向指定该保藏机构的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曝光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饮用水、消毒产品及学校、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0年9月17日,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制定实施,增强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为基层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实务指南,在指导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经梳理,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涉及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涉及面广。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经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转变,我们启动了《规范》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13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委托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修订《规范》。2013年7月,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了《规范》修订小组,全面梳理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多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完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修订报送稿)》。2013年11月-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多次组织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专家,以及委疾控局、医政医管局进行研究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一)以《规范》框架为主体。《规范》实施已有3年多时间,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已经十分熟悉。为了方便基层工作,本次修订保持了《规范》的架构稳定,在体例安排、章节分类上没有作大的调整,在具体条文的内容上也尽可能地保留原规定。
    (二)以法律责任为重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量大面广,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囊括全部内容。为此,本次修订确立了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内容。
    (三)以监督职责为主线。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职责涉及监督职责、管理职责、业务指导、工作要求等。为此,本次修订始终围绕卫生监督这一主题,对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厘清和突出了卫生监督职责的主线。
     (四)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监督对象。传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两个方面,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卫生计生系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了卫生监督规范的适用范围。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本次修订将《规范》的名称修改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即《规范(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日常”二字,原因:一是无论平时还是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均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重点监督工作内容。
    (二)增加的内容。与原《规范》相比,《规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5项内容:
     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规范(征求意见稿)》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符合时代特征,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
    (三)其他。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实际,《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另外,还有一些文字上的精简与调整。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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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及时的资讯分享!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将医院感染的相关因素的管理也纳入传染病的防治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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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工作流程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定期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检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记录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注射室、血透室、内镜室、新生儿室、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检验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地点,核查消毒和清洁程序;
  (八)查阅交接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
  (十)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其记录资料。
以上是我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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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及时提供的信息,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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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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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niujialan 发表于 2014-3-17 22:41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 ...

感谢老师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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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还是增加当地政府修建传染病医院等公共设施及运行情况的督查。现在医疗机构已经站在传染病防控的最前沿,综合医院的院感人员压力山大啊!没有传染病医院,没有固定定点收治,靠预检分诊人员的火眼真睛,谈何容易。专家们制定规范、标准不要只盯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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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能及时提供最新的信息,下载了,准备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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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染病防治卫监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张  昊)3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拟增加和明确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履行的监督职责。

  与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多项职责,包括预防接种监督,生物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并且在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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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飞2012 发表于 2014-3-18 11:20
最好还是增加当地政府修建传染病医院等公共设施及运行情况的督查。现在医疗机构已经站在传染病防控的最前沿 ...

赞同老师的意见,国家对传染病院有了很多的投资,他们就应该把应对传染病的任务承担起来,不要再让其他医疗机构冲在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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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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