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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也要“复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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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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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频频“复辟”也是一种“折腾”

    盛大林http://blog.sohu.com/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据1月4日《信息时报》)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也要“复辟”了?看到上述消息,我的脑海中马上就冒出这样一个问题。之所以说“也”,是因为还有一个制度是否“复辟”也正在争议之中,那就是“五一”长假。广州大学民俗学专家汤国华日前表示,“五一”长假应该适当延长。在去年“五一”小长假之后,就出现过类似的声音。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倒置制度是2002年开始实施的,至今只有6年多的时间。而取消五一长假及节假日调整是去年刚刚开始的。法律制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翻来覆去,这是不是“折腾”呢?

也许有人要说,如果制度不合理,那就应该修正。可问题是:如果以前的制度合理,当初为什么要改呢?

看看双方的理由,你会发现现在的争论与几年前几乎没有区别。患方说没有举证的能力,医方说会导致过度医疗……当初双方也都是这么说的。如果说情况有一些变化,那就是“举证倒置”之后医疗机构的意见一直很大以及“看病贵”问题日益严重。可是,取消“举证倒置”就能根治“看病贵”吗?“看病贵”的主要原因是医疗体制,“过度治疗”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既然医方意识到“过度”,为什么还要那么做呢?“过度”的行为难道也是制度的错吗?如果因为医方意见大就“复辟”旧的制度,那么要是“复辟”后患方的意见更大,是不是还要再“复辟”呢?实际上,当初之所以改革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制度,主要就是因为信息和责任严重不对等导致患方的严重不满。

人们必须认识到: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就看利大还是弊大。“倒置”当然有它的弊端,“谁主张,谁举证”也有它的弊端,这就需要综合权衡。同时也要认识到:任何制度都是权利义务的分配,不管最终如何确定,都会有支持者和反对者,如果因为有人反对就反复,那就永远也定不下来。

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稳定性。它不应该频繁修改,更不应该反反复复。如果说“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和“五一”长假改小长假确实不合理,那至少说明上一次的修改是错误的、失败的。那么,失败的原因是什么?以后还会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不管最终是否的结果如何,都希望立法机关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慎重作出决策,一旦确实下去,就别轻言修改——在我看来,制度频频“复辟”,也是一种“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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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负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责任是一种倒退?

据信息时报记者 王道斌吴瑕报道:“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对此,我认为不妥,这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倒退。主要理由是:

一、对患者很不利,显失公平。因为医学是非常专业的,它合不合规,合不合法,患者很难举证,除非他是医务工作者,即使是医务工作者,不同的专业,其业务也是不同的。医学不同一般学科,医学毕业最长的有九年制,说明它难,何况对一般的患者,特别是没有什么文化的人来说。

二、是导致医生医疗过度、医疗费用大增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医生医疗过度、医疗费用大增跟举证责任倒置没有多大关系,更多是医院逐利的行为。如果说用市场的角度来说,主要在于医院缺乏竞争,也就是说,目前在医院这一块存在较多的垄断。从现有情况看,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医院审批制度制约了医院的发展,人为地限制了医院的竞争;二是公费医疗这一块,一般都是指定医院医疗,尽管可选择二到三个,但是还是限制了患者自由选择医院的自由。在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上,医疗费用高启是必然的,完全依靠监管是靠不住的。应该开放医疗市场,取消许可制,而采取核准制,并准许自由就医,可极大地缓解就医难,打破医疗垄断,降低医疗费用,同时扩大就业的目的。

三、医院不能逃避责任。医疗是一种服务,和产品一样必须承担其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形式同样适合于服务。对此,广州某三甲医院院务领导人表示不敢置信。“从2002年开始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实施至今,医院为了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时,在患者诊疗资料保留方面下足功夫。当初该规定的推行,对于患者而言是很好的。因为在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让医生证明自己没错对患者有利。”该负责人说:“现在一改,又变回以往由患者证明医生出错的方式,虽然对医院来说可以减少很多管理成本,但却不利于患者投诉索赔。”,他说出真心话,也体现了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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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件事越来越复杂,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合理,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双方都有责任,医疗纠纷对双方都不利,解决的根本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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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哪一方举证,都不免除自己提供证据支持本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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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患关系紧张,对双方都不利.目前,医生大多凭良心做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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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smuzhousha 的帖子

说得很好,这也是当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处理上,大多数医生只能这样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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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就改,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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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经有不少患者及他们的家属为了所谓的收集证据,跟医务人员谈话或者探视病人都是带有录音笔和摄像机的。医患关系接近水火边缘。上头应该想办法缓解而不是如何互相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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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患关系紧张,有许多因素.而舆论导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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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zhangfh 的帖子

我想:不管做什么都要经过“循证医学”的论证吧!既然定了,也一定有道理的!医患矛盾,医患关系紧张,应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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