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康美 于 2013-11-22 22:34 编辑
参考资料:
采购与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的产品来源的可追溯性及产品品质的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应向有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供货商采购有产品注册证的产品。 第三条 采购部门在进货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质保单,并将所进货物的名称、型号、批号(编号)、规格、数量等详细记录登记在《报验单》上。 第四条 购进的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且做好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五条 检验部门在接到供方的产品质保单和《报验单》后,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填写《产品入库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号、生产批号、生产厂、有限期、质量状况、包装、标签、说明书、检验结论、验收人员、入库日期等。 第六条 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交由仓库保管员填写《货位卡》,进行妥善的保管。 第七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检验员应与技术部门联系共同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表》,并交质检部审批。 第八条 经质检部审批最终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通报销售进行退货处理。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将供应商的供货业绩(供货数量、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或退货情况等)记录在案。 第十条 对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长期植入人体的产品记录应永久性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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