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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草案规定抢救危急患者可以不经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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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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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 (记者冯悦 张华杰)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的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就意味着,草案规定,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一)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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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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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3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啃动医患纠纷“硬骨头”

新华社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  杨维汉□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指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前,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疗体制等问题,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也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为适应新情况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充分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
  首先草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外关于医疗损害的立法绝大多数也都是采用过错责任。但我国目前医疗事故均需医疗机构反证。
  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不合理,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也是开放的,如果患者取走其中几张医院就很难拿出证据。
  “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王明晓说,举证责任全归为医院,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或干脆不作为。
  比如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可以,但为了自我保护,医生就会让患者先拍一张胸片。“现在的‘看病贵’跟现行举证规定不无关系。”王明晓说。
  但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中也有所考虑,并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须赔偿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明晓说,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在工作中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但是医院经常会碰到抢救危急患者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不在身边,这时要不要采取措施?甚至还会出现像“孕妇拒签事件”这样的特例,家属不同意实施手术,这时又怎么办?
  针对这些情况,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王明晓指出,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
  此外,草案也对患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药械缺陷致损害索赔有规定
  草案还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依照这一条款,哪怕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患者请求赔偿时,医院也要先行赔付给患者,之后医院可再向生产者追偿。”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这位负责人表示。
  链接
  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和无过错相结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立法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专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立法过程中逐步得到确立,说明立法者非常关注受害人精神层面受到的损害。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随便说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就能认定为精神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表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严格限制。
  考虑到现实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非常复杂,侵权责任法草案未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关专家表示,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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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还有得扯的,怎样来界定"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的除外。",不告知或家属拒签字也进行了所谓的抢救,成功则皆大欢喜,失败就有戏看了,君不见那吸毒鬼生病的时候家属是断不理的,经济上人情上都是如此,但如果治疗过程中死了,就常会有家属出面为其举张权利,纠纷了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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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柳莹依 的帖子

意您的观点。我们现在就经常有欠费现象,在病人生命垂危时予以急救治疗,抢救成功了,家属都迟迟不交费,一旦抢救失败那就更有的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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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聚焦医疗损害责任 在医患权益保护中寻平衡

size=2]       “怎么能要求患者特别是文化水平低的患者都能明确说明自己的病情、病史?”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克明今天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提出了这个疑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开始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草案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成为讨论的焦点,而如何确定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规定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认为,患者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要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而在这方面有一些患者是不清楚的,也不知道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举例说:“如果是精神病人或者是儿童,这个规定根本无法操作。”
  谢勇因此建议,这一条应该加上一个前置条件句:“即医生应该主动向患者询问与诊疗相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而患者的义务则是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询问。”
  白克明委员也提出,应该从实际出发去研究。“要求患者都具备医生的水平,我认为不合理。”
  除了患者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明确了医生的告知义务。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丛斌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他举例说,如果医务人员要做特殊检查,会拿一个告知单让患者和家属看,将所有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全部写上,包括教科书、参考文献上的。当家属会问这些不良反应发生几率有多大时,医务人员又不能做明确回答。“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家属就要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有的要两天或者更长的时间,这有可能就延误了治疗时机。”
  “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其实有时候讲得很明白,病人也不一定听得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说,“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但是条款的写法要仔细商榷。”
  此外,如何进一步细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引起了热烈讨论。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还规定,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倪岳峰委员认为,上述规定造成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清,“建议规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属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抢救危急患者的条款中。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治疗。
  “我不知道这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什么层次?”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问道。从事医务工作的夏绩恩介绍,在他工作的医院,夜班工作人员受院长委托行使院长职责,可以到病房签字要求抢救危急病人。“我认为这一点必须要明晰,否则因为这个问题打官司的话,医院就会有麻烦。”他建议,应按照现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可实施治疗。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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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损害责任成侵权责任法焦点:避免小病大治

size=3]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组成人员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应谨慎研究,细加琢磨,“反复调查研究,并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同时,该法应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规定的患者义务有关内容并不合理。因为患者并非专业人士,不可能讲清楚自己的病情,特别是弱智、精神病人、儿童等尤其如此,所以要求患者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相关的病情等情况的规定“根本无法操作”,而其后“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做法。
  有委员认为,这种规定会带来法律执行问题。因此,建议从实际出发去研究。“否则一方面会带来医院小病大治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要求患者都具备医生的水平,不合情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认为,草案针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相关条款“写法要仔细商榷”。他表示,现在的医患关系很紧张,“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不能简单用有过错假设来处理”。由此,他认为,针对草案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各个条款“还需要逐条仔细斟酌”。
  草案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不承担责任,医院大量使用检查手段,以留下医疗证据。“这会造成医疗费用非常高,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已出现了”。由此,他建议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要反复的调查研究,再听听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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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责任法草案:让医患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提防

size=2]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对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对这部与老百姓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委员们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热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必要而迫切。
  杨邦杰委员说,侵权责任法涉及很多民众关心的问题,应该科学、严谨,要很好地推敲。审议中,百姓关注热度极高的医疗损害、网络侵权、学校及幼儿园责任成为三大焦点。
  医患双方各有代言人
  医患纠纷最为公众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医患双方角度进行审议,力求更好地平衡医患双方利益。
  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未尽该义务造成误诊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对这条有一定看法。”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开诚布公地表明态度:病人不是专业人士,哪些需要告知医生,稍微明白一点的人可能还讲得清楚,如果是那些弱智者、精神病人或儿童,根本无法操作。
  “‘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是推诿责任,我建议删去。”谢子龙代表说。
  谢代表从患者利益出发,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身为医务工作者的夏绩恩代表则从医院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我们医院晚上经常会收到一些病人,比如交警、巡警送来的‘三无’病人,都没有亲属,或者很难找到亲属,但又需要马上进行手术。我们的原则是,夜间值班人员在受院长委托行使院长的责任,可以到病房签字,写明原因要求必须抢救。”夏绩恩说,现在草案写的是“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不知道这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什么层次?如果必须要院长批准的话,就会延误抢救的时机,也不利于实际操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这个概念写得非常好,所以草案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夏绩恩代表说,“否则医院就这个问题打官司,没有院长签字的,医院就会有麻烦。”
  桑国卫副委员长说,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但是条款的写法要仔细商榷。现在医患关系很紧张,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不能简单用有过错假设来处理。”
  “其实,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一写入本法,医务人员有责任都讲明白,不讲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造成医患双方互相高度戒备。为了保护自己,医生就要求患者面面俱到,从头到脚都要系统检查,少做一个检查,病人就可能找医生的麻烦,造成很多没有必要的全身检查。”桑国卫副委员长说,“不要导致医生老想你会不会找我的麻烦,病人老想你是不是骗我的钱,医疗的执业环境不好,不是靠这个法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能解决的,要仔细地斟酌。同时要从抓医德医风入手,医生要全心全意为病人负责,病人也要信任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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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gjs661 的帖子

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是一部侵权法就能解决的。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毕竟是少数。
有时候政府真的会好心办坏事。
立法抓规范诊疗行为比抓侵权究责更有利于病人。
解决看病贵,还是赶快从源头抓抓医疗和药品的定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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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签字”制度再引争议:谁有权利为生命负责

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中有一项规定很引人注目,即医院因抢救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与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在抢救危急病人的时候,即使没有家长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
  多年来,抢救危急病患需要家属签字已经习以为常,医院、患者、患者家属各方都遵守着这个规定,但偶尔发生的极端事件还是对此规则进行了挑战。很多人在质疑“危重手术家属签字”的规定,貌似合理的制度似乎隐藏了残酷的另一面。
  家属不知道哪些手术要签字
  很多人可能心存疑虑:“哪些手术才会让家属签字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据介绍,外科手术种类很多,医院统一将手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是按手术难度分类,可分为大、中、小手术。大手术是指手术范围大、难度大、损伤大的手术,如肿瘤手术、心胸外科手术、肝叶切除手术、器官移植手术等;中等手术如胃切除术、疝修补术、卵巢肿瘤切除术、四肢骨折内固定术等;小手术指一般的外伤清创术、脓肿切开术、体表肿块切除术等。二是按切口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无菌切口手术、可能污染切口手术和污染切口手术三类。三是按手术急缓程度分类,可分为急诊手术和择期手术。急诊手术指需要立即进行的手术;择期手术的病人病情稳定,允许进行充分的准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手术时间。
  那到底哪些手术需要签字呢?据专家介绍,凡重大手术、疑难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和首次开展的新手术等,都要填写重大手术审批报告,由科主任签字。同时,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并在手术报告单上签字,报医院医务部门审查批准。这类手术要进行术前讨论,分析手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
  那请亲属签字的意义何在呢?专家称,目的是表明手术的必要性和治疗意义,介绍手术方案和所需时间,让家属了解情况;向家属讲明手术存在的危险性和手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引起家属的足够重视;表明双方对手术的态度,取得家属的配合和支持。
  死守行规“签字制度”成众矢之的
  最轰动全国的相关事件,就是在去年,22岁湖南籍女子李丽云,因为丈夫坚决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极度绝望和痛苦中,与宝宝双双离开人世。回顾那次悲剧事件,丈夫坚决不在妻子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导致母子双亡,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医院未能打破规定断然施救,也应对后果承担部分责任。但院方从规定上来讲,却是不会受到“罪责”牵连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在此制度面前,生命的希望被寄托在一根签字笔上了,本身就有瑕疵的制度似乎该为此次悲剧买单,也有人认为此次悲剧是小概率事件,但有冲突就应设法消弭掉,不能因为概率小而坐视不理,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对这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做出了修正。
  而在人民网推出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九成八网民认为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不用必须经家属签字。
  草案公布引来各方争议
  但草案公布后,反馈意见却并不统一。有人表示支持,有人表示质疑。
  省人民医院急救科孙医师认为:危急时刻并非家属都有机会在跟前,医院采取抢救措施及时,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生命存在。一位姓李的患者也表示,有些家属完全没有医学常识,面对医院正确又显得“残酷”的术前告知,一下就吓住了,很难让其做出迅速签字的决定,而医生本身是专家,做出的决定更科学,因此采取家属不签字也可手术的办法,对患者本身是件好事。
  有患者表示,家属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是否被忽略或弱化了?也有医生表示该草案还不够完善,他向记者举例:术前签字是院方的无奈之举,曾有位17岁少年的阑尾炎手术,因没有家属签字导致拖延,最后少年死亡。急性阑尾炎如果阑尾穿孔导致急性腹膜炎,没有及时抢救很容易造成死亡。但如果按“草案”办,动了手术患者还是死了呢?病人可能会告医院没有家属签字就擅动手术,或是可以药物治疗却私自手术,院方此时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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