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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感染性胎盘、死婴及立体肢体的管理要求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0-8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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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老师:请能转告一下国家关于感染性胎盘、死婴及立体肢体管理的要求,本人好向院领导提出管理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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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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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制定相关规定,对于感染性胎盘和截肢按病理性废物处理,死婴可以参考殡葬法要求,签协议后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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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胎盘的: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死婴的处置的: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文件
关于离体肢体的:03年《医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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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全部送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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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计委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据悉,此规定是对以往产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重申和完善。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造成后果的,依法对医务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专科医疗机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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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全部送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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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旋风版主分享的产科十项规定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刚下发的,对于您列举的内容规定中说明得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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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的规定,感染性胎盘、死婴及立体肢体必须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殡仪馆处理的。
一般的胎盘可以签协议后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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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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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帮我们理清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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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走到这里,温习一下截肢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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