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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磊--wxmsl

为基层医院说几句!(普遍都没解决的问题引发)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医院能把安瓿放在利器盒里就已经是做得很不错了,不能和针头混放在一起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的,同属于锐器为什么不能放在一起呢?没有文件规定锐器也要分类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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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3-9-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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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 发表于 2013-9-15 09:21
锐器盒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是哪个部门哪个砖家定的标准?目的是什么?我建议号召大家对这个扯蛋的标准予 ...

支持老师!!在我们基层医院这根本做不到,我觉得也没有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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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3-9-15 15:31
你们医院能把安瓿放在利器盒里就已经是做得很不错了,不能和针头混放在一起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的,同属于锐 ...

还不止利器的问题呢,凡是小药瓶(青霉素瓶之类)一律用黄色医疗废物袋装,按医疗废物处置,输液瓶也按医疗废物处置,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保健科预防接种室要求装紫外线灯。卫生监督所执行的标准有时候真是没法理解,但若是不按他们的要求执行,下次来检查还得挨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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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很多基层医院锐器盒48小时更换一次是很难做到的,我个人认为大家只要不重复使用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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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利器盒使用以不重复使用作为检查的重点。不要去刻意注重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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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石总的观点,真心的觉得没装满就换掉很浪费,利器盒真的还是挺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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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泪的天使 发表于 2013-9-15 19:33
赞同石总的观点,真心的觉得没装满就换掉很浪费,利器盒真的还是挺贵啊!

不单是贵,还真有点资源浪费。
垃圾处理国家三原则: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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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 发表于 2013-9-15 17:51
还不止利器的问题呢,凡是小药瓶(青霉素瓶之类)一律用黄色医疗废物袋装,按医疗废物处置,输液瓶也按医 ...

你可以请他们学习卫生部这2个文件: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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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拙凌 发表于 2013-9-15 11:12
貌似援引的依据是:医疗废物暂存地不超过48h。
所以有人就提出这个利器盒也应参照此条管理。

正确。
暂存地不超过48小时;
产生地每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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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哪级专家说的都不为准,我们还是按照国家文件执行是最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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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3-9-15 20:01
你可以请他们学习卫生部这2个文件: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 ...

谢谢老师提供的文件,明白了国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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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大实话,赞一个!不但基层做不到,大医院也有做不到的时候。石总是看到问题的实质了,很多的时候还是要实事求是才对,尤其是基层,谢谢理解并请以后更多的为基层说实话,做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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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都不是问题,这是楼主没有认真学习规范造成的。仔细看看一下两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13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没有说48小时之内啊?)
第20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不超过2天是针对医疗废物暂存点所说,并非指的病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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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基层医院,就是三级医院一些小科室锐器盒2天装不满也不会换掉,也要考虑资源浪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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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总不愧为“感控人死亡知己”啊!理解万岁!
我想有些问题在不违反国家规范的大原则下,可以结合临床实际来考虑。
规范要求不超过2天,原因可能是怕医废堆积过多,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到人。而科室的锐器盒是在医务人员兼管之下使用的。再者,锐器盒在没有到达3/4就废弃,也会造成一定浪费和增加医废的量——国情使然。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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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还有专家说,医疗废物暂存点的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所以在病区的停留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这样才能保证48医疗废物产生后48小时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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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 发表于 2013-9-15 11:09
前天卫生监督所来我院检查,重点强调利器盒使用不能超过48小时,还说掰开的安瓿不能和针头混放,要分开利器 ...

理解上的偏差!
虽说规范只有1个,基层执行者也只有1个,但是:中间层层督导出现了问题,不同的人对规范的理解不同,并且,他们还不虚心探讨与求教,总把自己的理解当规范来用!!
也许卫生监督所的人是接受了所谓“创卫”人的要求。他们似乎也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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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我们这边省专家检查时也是认为暂存点不超过48小时,科室不能超过24小时。基层医院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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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 发表于 2013-9-15 09:21
锐器盒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是哪个部门哪个砖家定的标准?目的是什么?我建议号召大家对这个扯蛋的标准予 ...

从楚管的言辞可以感受到由此问题引发的愤怒!
的确,看似简单的医废管理一直以来都是院感人的症结!上级检查容易扣分的项目!执法部门罚款的依据!纠结!纠结!还是纠结!!!
我觉得不是规范标准出现问题,而是某些人的理解出现了问题,正所谓“歪嘴和尚念歪了经”。
规范要求不超过2天,是指医废暂存点,而科室属于医废产生点,锐器盒的使用是在医务人员兼管之下的。
而医废暂存点要求不超过2天,原因可能是怕医废堆积过多,招致蚊虫不说,时间长了,废物变质,散发臭味,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到人。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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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 发表于 2013-9-15 17:51
还不止利器的问题呢,凡是小药瓶(青霉素瓶之类)一律用黄色医疗废物袋装,按医疗废物处置,输液瓶也按医 ...

卫生监督所执行的标准有时候真是没法理解,??????——国家标准只有1个:上级按规范指导与检查、医院按规范执行,这样才能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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