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02|回复: 22

治疗室产生的玻璃药瓶(盛装抗生素的小瓶),是生活垃圾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12-5 11:06 编辑

请问:治疗室产生的玻璃药瓶(盛装抗生素的小瓶),应该归可回收的吗?还是生活垃圾?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3-8-2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盛装抗生素小安瓿瓶属于医疗废物当中的锐器,须放进利器盒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等待答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药瓶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玻璃小瓶不算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1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属于医疗废物了吧,属于生活垃圾。防止刺伤,用硬质纸盒套上黑色垃圾袋存放。由工友送到生活垃圾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垃圾。好像是2005年卫生部有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卫生部通知: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盛装抗生素(粉剂)的玻璃小瓶,归属哪类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盛装抗生素(粉剂)的玻璃小瓶属于生活垃圾,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有细胞毒素药按医院废物处理,别的可以按生活垃圾处理。江苏有规范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盛装抗生素(粉剂)的玻璃小瓶属于生活垃圾,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类小瓶,过去不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可以防在外包装一起吗?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现在真是糊涂了。真需要这方面的帮助。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人行有我师 发表于 2013-8-23 10:35
属于可回收的垃圾,用黑袋子盛装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回收,可再利用。

老师你好!你说有资质单位回收,是什么样的有资质的单位?有合同吗?每次交接需要签字吗?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把这样的抗生素的小瓶按照生活垃圾,和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一起处理,高糖、VC之类的安瓶按照损伤性废物一起装在锐器盒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属于生活垃圾,安瓿按锐器处理,抗生素的小瓶应该是放入黄色垃圾桶,抗生素毕竟有过敏反应发生。个人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1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盛装抗生素(粉剂)的玻璃小瓶属于生活垃圾,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卫生监督局明确表示过盛装抗生素(粉剂)的玻璃小瓶属于生活垃圾,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