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公告区+ 发布

01-08 10:30
01-07 16:18
01-06 15:55
01-03 17:36
01-03 09:00
01-02 17:30
查看: 2514|回复: 24

医疗垃圾分类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1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请教群里各位老师:最近我们医院经常被投诉买卖医疗垃圾,投诉缘由主要是我们医院清洁工把输液瓶毁形后卖给了生产塑料制品的厂家。按照卫生部2005年下发的292号补充文件明确说明输液瓶是生活垃圾,我们所在的城市也没有有资质的回收部门,老百姓液不理解输液瓶就是生活垃圾所以经常投诉我们。所以领导商量决定把输液瓶当成医疗垃圾处理,我们知道把医疗垃圾当成生活垃圾是万万不能的。我想请教老师,把生活垃圾当成医疗垃圾处理 ,可以吗?如果可以分类怎么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为有害医疗废弃物,我这里也归入医疗垃圾,由有资质回收部分回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少量生活垃圾可以混在医疗废物里面,大量应该不可,也不可行吧!
输液瓶的量很大的,如果都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话,成本高很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规定的,输液瓶及软袋不是医疗垃圾,可以由有资质回收单位回收处理,这是对社会和医院都有益处的处理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按照医疗垃圾管理的,这样安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医塑瓶、玻璃瓶、没被污染的非损伤性(如青霉素、头孢小瓶)均属于可回收部分,有专门的有资质的单位上门回收,不属于医疗垃圾。另外还能卖点小钞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规定的,输液瓶及软袋不是医疗垃圾,可以由有资质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找你们的卫生局进行反映求解决问题,既然没处理的资质公司,卖了又给人投诉,那么你们附近的医院也是一样的情况,应找卫生局解决指示那部分东西应如何处理,而不再是一间医院的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各省的规定去做,我们是输液瓶及软袋不是医疗垃圾,可以由有资质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规定输液瓶是生活垃圾,由专门的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注射器的外包装均不属于医疗垃圾,根据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据此推断,输液器、注射器的外包装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不属于医疗垃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照医疗废物  但是你们医院成本会增加很多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可由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并交由具有工商税务登记资质、通过环评的企业严格按规定对此类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丢弃、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卫办医发〔2005〕292号指示办,没错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被污染的输液瓶虽然不是医疗垃圾,但也不能卖给收废品的,应该由有资质的机构收购且不能用于原用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输液瓶,算是生活垃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不是属于医疗垃圾,放在专用的生活垃圾桶内,但是由医疗垃圾厂专人来收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这个很难做得到,据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会放开这类废物的管理,不再强求要由有资质的机构收购。按医院的其他废物卖给收废品的可能也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