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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3-9-6 16:08 编辑
1、医疗器械是否重复使用的取证,是很难的。查账目和利器盒是理想化的,实践中根本没有可操作性,不要说台账不健全了。现在的医疗废物处置,记录的一般是重量,大多还是大概数,即使是记录数量,是不是准确也是问号。如果是数量,进了包装的东西有多少,谁也不知道。在现场的利器盒或者包装袋,你会去打开,数它里面的废物的数量吗?即使是规定不能再打开,但为了取证需要去开,你认为能对上吗?
2、病人监督是个好的途径,可惜,不是人人会注意,也不是他的义务,也不一定懂怎么监督。
3、不要忘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这是根本,是源头。
4、对重复使用的问题,还要从制度上、制度的落实上找原因。一是为什么要复用?经济利益吧,医院定的经济创收、成本考核机制起作用吧。二是对复用行为的认定,是不是要有个好操作的东西?在法律、制度上作个明确规定嘛,用过的一次性的,就应该马上进入医疗废物包装物中,如果规定出现在它不该出现的场所,就认定为复用行为并严加处罚,谁敢?我可以肯定的说,楼上说的“无菌盘中经常看到使用后的完整的注射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还不能认定为复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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