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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卫生要求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2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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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老师手卫生的要求还是这样吗?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手卫生要求还是这样吗?

点评

注意发帖版块  发表于 2013-6-2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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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xyy_ygk 于 2013-6-24 15:10 编辑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2.1 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
4.2.2 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 5cfu/cm2。

Ⅰ 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 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 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IV 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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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很想知道规范上的这个菌落总数应≤10cfu/cm2,菌落总数应≤ 5cfu/cm2这样的数据是怎么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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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卫生要求现在是按照2#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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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卫生要求:4.2.1 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
4.2.2 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 5cfu/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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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环境卫生区域重新划分了,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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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是老的规范要求的。现在执行新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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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颁布的手卫生规范里就改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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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着各位老师真是学到很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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