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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类SARS新型病毒易在医院环境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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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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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电报道,传染病专家19日称,2012年底在中东发现的类SARS新型冠状病毒在医院环境下容易传播,构成严重风险。

  研究人员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发表的报告称,这种中东呼吸系统综合征不仅容易由患者传给患者,还容易经由患者转院传播至其他医院。

  报道称,沙特阿拉伯有9名患者曾在同一家医院接受透析治疗,有些患者是在同一时候接受的治疗。

  目前,类SARS新型冠状病毒已从中东蔓延至法国、德国、意大利、突尼斯和英国。世界卫生组织(WHO)数据显示,全球64例经实验室确诊的病例中,死亡病例多达38例。

  此前,国际专家组应沙特官方邀请,协助调查沙特几家医院疫情爆发的情况。该专家组2003年曾经调查过多伦多SARS疫情,此次将两者进行了比较。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教授珀尔(Trish Perl)称,调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与当初的SARS病毒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她说:“两种病毒的致命性都很高,都容易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甚至在医疗机构之间传播。”

  专家组没有具体说明为什么这种新型病毒在医院构成严重风险,但通常情况下,病房就是传染病扩散的高危区,因为病人免疫系统薄弱,往往更容易被照顾多个病人的医疗人员无意间传染病毒。

  报道称,专家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虽然感染人数少于当初的SARS,但死亡率则要高得多,迄今死亡率为48%,而当初SARS死亡率为8%。这种新型冠状病毒现在已经被研究人员称为MERS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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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去年底的事,最近国内有什么新动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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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是啥时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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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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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计委最近已下发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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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2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报告了2例临床表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2013 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将这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命名为“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近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沙特等中东地区和部分欧洲国家不断增加,病死率较高,引起全球更为广泛的关注。今年我国人员赴沙特朝觐活动在即,同时我国与中东地区存在一定人员往来,不能排除疫情输入我国的风险。
国际上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流行病学特点和疫情危害认知程度有一定提升,但仍然有限,特别是该病发病初期症状不典型,所发现病例病情危重,病死率较高。为有效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诊疗方案(2012年第1版)》等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新版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现就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可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一)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的建设与管理,务必在易于隔离、方便患者就诊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保证充足的候诊、就诊空间,改善通风条件,增强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的初筛、隔离、转诊等意识,及时分流患者,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我委印发的有关通知和技术方案,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规范采样,及时送检,尽早明确病因,科学合理治疗。要仔细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现有近期到过中东地区等疫情发生地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要采取科学、有效救治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进行网络直报,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PCR实验室检测条件(有商品化的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进行标本检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18号)要求和定点医院设置原则,指定定点医院。
(四)各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组建本级诊疗专家组,由呼吸、感染、重症医学、放射、微生物检验、儿科、中医等专业专家组成,组织制订和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做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附件1)的有关要求明确诊断。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收治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省级和地市级诊疗专家组要支持、配合定点医院诊疗专家组,按照我委制定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见附件2)和相关临床诊疗指南,科学、规范施治,尽最大努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第1版)》(见附件3)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特别是向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注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降低病毒院内传播的风险。
四、妥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
病例转运工作由急救中心(站)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明电〔2009〕125号)执行。急救中心(站)要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及时、科学、规范洗消,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防护。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要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请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后能够立即启动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夏炎、王斐
联系电话:010-68792841、68792413
传  真:010-69792513
电子邮箱:bmaylzyc@163.com
附件:
1.附件1-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2.附件2-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
3.附件3-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5日
类SARS新型病毒易在医院环境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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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3

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2013年第1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的风险,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环节,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医院感染防控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东呼吸综合征的早期筛查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时,应当按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为医务人员提充足的防护用品,确保诊疗区域的工作环境达到切断传播途径,保护医护人员安全救治患者的需求。
(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必要时按照要求进行空气消毒。
(六)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注意监测医务人员的体温和呼吸系统的症状。
(七)在诊疗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一)发热门(急)诊。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上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设置条件及《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消毒用品和防护用品。
    3.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等措施。在接触所有患者时应当戴外科口罩,接触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患者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消毒。
(二)收治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上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设置条件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消毒用品和防护用品。
3.对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及临床诊断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经实验室确诊的相同感染征患者可以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
4.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的传播途径,医务人员应当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隔离病房时,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2)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3)用于疑似患者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和物品实行专人专用。重复使用医疗器具应用一用一清洁和消毒。
(4)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探视者的防护。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和接触隔离。
2.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4.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当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当戴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3)对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患者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隔离衣。
(4)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5)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脱去手套或隔离衣后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6)处理所有锐器时应当防止被刺伤。
(7)每个患者用后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四)加强对患者的管理。
1.应当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病区。
2.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教育患者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3.患者出院、转院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病房进行终末消毒。
4.患者死亡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因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能进行火化的,应当经上述处理后,按照规定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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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消毒隔离,预防医院感染很重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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