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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使用抗生素致患者8级伤残 医院判担30%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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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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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兰大一院一起“用药不规范”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兰大一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王玉明医疗、工资损失等费用的30%共计2.16万元。

  2006年7月1日下午,53岁的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职工王玉明因牙痛去兰大一院就医,被收治入院后诊断为发热待查,单纯疱疹。3天后,因住院押金用完,医院当即停药,王玉明即出现高烧昏迷,医院为王玉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7月5日,在交纳了住院押金后医院开始给王玉明大剂量使用抗生素。7月12日,医院为王玉明实行脓肿切开引流术。8月5日王玉明出院后,即出现不间断的耳鸣、连续感冒、头痛及尿血等症状,半年多只能卧床休息。王玉明后来到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大二院检查,确诊了听力下降、免疫力下降等病状。2007年5月22日,王玉明申请兰州医学会和甘肃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两级医学会虽然没有认定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但均确认兰大一院对王玉明超时、超量使用抗生素的事实。2008年1月28日,王玉明委托兰州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为伤残8级。

  王玉明自出院以来,由于肾功能下降,经常尿血,甘肃省人民医院有关专家提醒王玉明说,现在不抓紧治疗,将会发展成肾衰竭。王玉明因无法工作,于2006年9月办理了内退,后王玉明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兰大一院赔偿其在住院治疗期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致其听力下降、肾功能下降、免疫力下降造成的有关损失共计15.40万元,并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法律责任。

  今年4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兰大一院的诊疗活动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兰大一院在给王玉明治疗过程中的确存在用药不规范等问题,可推定兰大一院的诊疗行为与王玉明受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兰大一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王玉明医疗、工资损失等费用的30%共计2.16万元。宣判后,王玉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http://health.sohu.com/20081119/n260718041.shtml

     遗憾的是新闻稿没有提到所用的抗菌药物及剂量疗程。请有了解情况的战友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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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长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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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兰大一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王玉明医疗、工资损失等费用的30%共计2.16万元"。
30%的费用相当于次要责任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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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应该在各家院长耳边响起,你们要想包住各自的吾萨帽.必须重视感染工作的开展.西安就是血的教训.赶快:run :run :run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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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只知道挣钱,医院感染管理不挣钱,人家就不重视。我们医院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于单位搞基建,焚烧炉被围在了土中央,医疗废物因无法送到焚烧炉被流入了社会。我这搞院感的人,深感责任重大,心里干着急,但又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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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抗生素的滥用,在我们医院也非常突出,氟康唑作为常规药而被某科室使用。这个科室的主任每年因为经济指标超额完成而被单位作为先进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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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JGF 的帖子

拿出法律责任说服教育?
医疗废物因无法送到焚烧炉被流入了社会,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万一被媒体曝光,那就更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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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住院治疗期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致其听力下降、肾功能下降、免疫力下降造成的有关损失共计15.40万元,并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法律责任。

是氨基糖苷类药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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