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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报道的医疗垃圾买卖!

   火...
发表于 2013-6-3 21:29: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福建厦门

大家有何看法!


废弃的针筒吊瓶成财源 广东一医院涉嫌买卖10吨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是医疗废物的俗称。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然而广东普宁市人民医院却将医疗垃圾当成生财之源,进行交易。
  新华社报道说,普宁市人民医院把废弃的大号玻璃吊瓶打成玻璃碎片卖给玻璃厂,“小瓶”直接卖给废品收购站,250毫升容量的“中瓶”也卖给收购人员,经过简单清洗、消毒后再次使用;而针筒、输液瓶则当作塑料也卖给废品收购站。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些医疗垃圾的流出途径,一是员工私下买卖;二是院方与买家签订协议非法买卖。
  据记者调查,普宁市里湖镇是广东最大的塑料废品回收集散地之一,大约有200家废品回收站。平均每天有六七百吨塑料废品流入里湖,其中医疗垃圾约占一成。国家明令禁止医疗垃圾买卖,为何这里的交易如此红火?一位回收站经营者道出了原委,废旧塑料经过切割或制成颗粒状后叫做“再生料”,混入医疗垃圾的“再生料”每吨可以卖8500元,而普通的“再生料”每吨6200元。由于差价很大,因而医疗垃圾很有市场。另外,为了处理医疗废物,普宁市人民医院每张床位每天支付3元成本,年支出142万元。然而,一些废品回收站上门收取“医疗垃圾”,既可以节省这笔支出,而且院方承办者、相关科室负责人、护士员工还能从中“赚点零花钱”。(图3)我们不难看到,在医疗垃圾贩卖过程中,医院及相关员工,塑料和玻璃制品的厂家,还有废品站、分拣站层层渔利,唯独没有把医疗垃圾流入商品市场的潜在威胁放在心上。
  专家指出,医疗废物泄漏可能存在三大危害:一是感染性风险;二是输液瓶内残留药物的化学性危害;三是塑料制品造成的白色污染。那些掺杂着医疗废旧塑料的“再生料”流入玩具市场,有可能成为“儿童杀手”。因此专家建议,对非法买卖医疗垃圾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据了解,普宁人民医院涉嫌非法买卖医疗垃圾,数量达10吨之多,当地的卫生局长、环保局长、医院院长都因此被立案调查。目前已有10人因涉嫌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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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46:59 | 查看全部 IP:浙江台州
意识的问题?现实的无奈?实际的执行力与感召力?医疗废物并非首次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总是屡教不改呢?层层人员层层环节的严谨性真的能完全达到吗?这不仅需要政策,更需要人的慎独,试问一下,这种素养能人人达到吗?事情出了只是引起社会的“警惕性”,但这种警惕性能长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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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51:38 | 查看全部 IP:浙江宁波
应该严惩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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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53:53 | 查看全部 IP:贵州六盘水
买卖医疗垃圾的根源在哪里,不解决根源,将永查不止。
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单位,在整个处置过程与收费过程中就不公开透明。
医院为非营利性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什么要向医院收取费用,而这些费有又为什么要转到病人身,医院是否成为这些谋利的单位挡将牌,将一部分经济纠纷揽在自己身上。
同样的废物处理方法,为什么自己承担了责任,利润还被别人占了,为什么自己就不能拿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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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57:12 | 查看全部 IP:甘肃兰州
为了经济利益,都没有意识到医疗废物流入市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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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03:40 | 查看全部 IP:河南郑州
有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宁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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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19:36 | 查看全部 IP:重庆
现实的无奈呀!其实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我院的输液瓶清洁工人便在变卖,谁都知道,可谁也不愿去管,怎么办?交由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可有资质的单位到哪里去查找?上级卫生行政机构为何不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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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53:56 | 查看全部 IP:青海西宁

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责任必须落实到护士长头上才有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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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54:06 | 查看全部 IP:广西百色
无声的雨 发表于 2013-6-3 22:19
现实的无奈呀!其实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我院的输液瓶清洁工人便在变卖,谁都知道,可谁也不愿去管,怎么办? ...

我想不通,没有污染的塑料吊瓶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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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56:02 | 查看全部 IP:广东河源
明天我们就因为这个问题上面来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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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56:39 | 查看全部 IP:青海西宁
青木 发表于 2013-6-3 21:53
买卖医疗垃圾的根源在哪里,不解决根源,将永查不止。
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单位,在整个处置过程与收 ...

赞同老师的分析!
一句话,这就是龟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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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59:51 | 查看全部 IP:贵州六盘水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3-6-3 22:56
赞同老师的分析!
一句话,这就是龟腚,呵呵~~

还希望老师能帮忙想想对策,达到双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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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7:50:53 | 查看全部 IP:湖南长沙
只有制度是不够的,主要是执行力,一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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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15:38 | 查看全部 IP:山东淄博
我们的情况同7#的情况基本一样。既然医疗废物存在着这么多危害,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为什么不设立有资质的回收站呢!尤其是目前各位专家争论的玻璃输液瓶、青霉素一类的小玻璃瓶、软包装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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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17:27 | 查看全部 IP:山东淄博
无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为什么说买卖那么多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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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20:05 | 查看全部 IP:四川
请问老师塑料输液瓶(就是液体瓶)是不是医疗垃圾?在这篇报道里,普宁事件我仔细看了里面都认为输液瓶时医疗垃圾,卫生部有补充文件说输液瓶是生活垃圾,我们医院也是当做生活垃圾处理。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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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33:11 | 查看全部 IP:江苏宿迁
输液瓶、青霉素类的小瓶和安瓶、软包装袋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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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54:20 | 查看全部 IP:河南商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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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59:27 | 查看全部 IP:河南商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
    这个复函说的很清楚,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既然是这样,就可以按生活垃圾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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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03:33 | 查看全部 IP:四川眉山
LSF5197223 发表于 2013-11-5 0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就是这个文件一出台,原来这些都是归纳为医疗废物的,你说交有资质的去处理,他拿出一个证书你能鉴别真伪吗?你又能去跟踪处理过程吗?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只是医院的事情,是卫生、环保、行政多方面协调、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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