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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观点——再论西安交大一附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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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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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浏览很多关于“西安交大一附院事件”帖子,现在掌握话语权的媒体、不懂专业的群众、甚至是医院感染控制专业人员共同的表达都是痛惜、指责、感到控感工作如履薄冰!大部分人认为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就该有人负责。免职、处罚似乎是最大快人心的处理结果。但是本人从专业人员角度认为(其实都是些专业常识问题):
      1.医院感染是不能消灭的;
      2.医院感染中4%左右病例是爆发流行的一部分;
      3.即便运行良好的病例监测系统也不可能发现所有的爆发流行;
      4.按照医院感染爆发定义,大部分医疗机构基本上都无法判断同种同源,这种情况下等待确认可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后不了了之似乎也“不错”啊;
      5.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的发展,专业人员素质也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所匹配。(不要说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话)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西安交大一附院事件”最多错在漏报问题上,但是国情决定了什么的漏报率都高,有这样的结果只是他们运气不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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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角度看问题可能会有新的、不同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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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1#观点,:handshake 我院是每个病区或ICU发现同一房间有两例相同症状或同一部位的院内感染须及时报告院感科,同时送检相关标本,院感科专职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实诊断,流调,消毒控制等,防止院内感染大范围暴发。近十年共发生院内感染暴发流行3起,由于专职人员及时介入,调查控制,没有造成大暴发,没有伤残及死亡。多次受到院长的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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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octorbad 的帖子

目前医院感染监测中,漏报很多?没有好的解决问题,是存在医院感染暴发的最大漏洞?
从SARS以后,国家重视传染病的管理,建立了从基层单位开始的网络直报系统,最大限度的早发现问题,很好解决疫情延迟报告?
医院感染病例何时能够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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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octorbad 于 2008-11-5 08:50 发表
最近浏览很多关于“西安交大一附院事件”帖子,现在掌握话语权的媒体、不懂专业的群众、甚至是医院感染控制专业人员共同的表达都是痛惜、指责、感到控感工作如履薄冰!大部分人认为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就该有人负责。免职、处罚似乎是最大快人心的处理结果。但是本人从专业人员角度认为(其实都是些专业常识问题):
      1.医院感染是不能消灭的;
      2.医院感染中4%左右病例是爆发流行的一部分;
      3.即便运行良好的病例监测系统也不可能发现所有的爆发流行;
      4.按照医院感染爆发定义,大部分医疗机构基本上都无法判断同种同源,这种情况下等待确认可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后不了了之似乎也“不错”啊;
      5.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的发展,专业人员素质也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所匹配。(不要说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话)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西安交大一附院事件”最多错在漏报问题上,但是国情决定了什么的漏报率都高,有这样的结果只是他们运气不济而已。
一家之言欢迎拍砖!

不错,就是错在漏报上!
上月参加省里的培训,现场流行病学专家雷杰讲,目前对于医院感染爆发的处理,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有对于漏报、瞒报的处理,而对于所谓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等目前均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实际上近年来针对所有医院感染爆发的处理也都是从“漏报、瞒报”上来追究责任,而非针对“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等等,所以一定要做好医院感染爆发的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漏报、瞒报”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08-11-5 12: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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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院内感染是不可能杜绝的,那么,就要求我们及时上报,我们院感人员也好掌握信息,及时介入调查,等后续工作,从工作中不断完善。因此报告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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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上报很重要!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次西安事件追究的其实就是“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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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ozi_523 于 2008-11-5 15:31 发表
及时上报很重要!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次西安事件追究的其实就是“瞒报”!

支持和赞同你的观点,医院感染的确存在着严重的瞒报和漏报现象,并且不好彻底解决,想杜绝的话,可以参照传染病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严格管理效果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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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wshh1975 的帖子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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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shh1975 于 2008-11-5 12:54 发表

不错,就是错在漏报上!
上月参加省里的培训,现场流行病学专家雷杰讲,目前对于医院感染爆发的处理,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有对于漏报、瞒报的处理,而对于所谓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等目前均没有明确法律、 ...


就是这位现场流行病学专家认为按照“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应急处置预案”,不明原因死亡1例就该报疾控部门。他给我发的信息说不明原因死亡指“诊断不明,且有传染可能的”。

后来我还搜到了这一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239 KB, 下载次数: 219, 下载积分: 金币 -2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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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octorbad 的帖子

你的分析很有见解.
我觉得上报院内感染是非常重要的,要不如何去控制或者说如何采取措施呢?我们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及时上报,以便我们掌握第一手资料.反复强调上报的重要性,现在已养成习惯,很少发生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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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wshh1975 的帖子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我觉得我们做感控的就应绷紧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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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西安事件最初原于科室迟报,使事态没有得到及时地控制,最终原于瞒报,瞒报的性质是恶劣的。如果说科室迟报是因为不考虑院内感染,那么在院感科介入后新发病例和死亡病例明显减少,就应该考虑感染暴发的可能,尤其是短时间内死亡8例,且症状基本相同,这种非正常现象不该上报吗?院方的解释太过牵强。我想也正是因为此才使得此次事件的处理如此严厉。
无论此次事件是否与院感有关,与院感的关系有多大,此事已盖棺定论。不管怎么说此次事件无论对我们还是对院长亦或是对临床医护人员着实触动了神经,我们就借此大力推进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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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上报哪个部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医疗机构应当上报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当地CDC。

1、由谁(医院还是感染管理科)上报?
2、应该报告卫生局的哪个部门?CDC的哪个部门?

请教大师指点一二!:L

[ 本帖最后由 茶语 于 2008-11-5 21: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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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茶语 于 2008-11-5 21:53 发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医疗机构应当上报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当地CDC。

1、由谁(医院还是感染管理科)上报?
2、应该报告卫生局的哪个部门?CDC的哪个部门?

请教大师指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责任人应该履行上报责任,而第一责任人即为第一个发现医院感染爆发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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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wshh1975 的帖子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多数情况下,科室医生向感染管理科报感染个例。但爆发事件是否向行政主管部门、CDC报告,医生与专职人员做不了主,主要是医院领导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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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js661 于 2008-11-6 06:55 发表
多数情况下,科室医生向感染管理科报感染个例。但爆发事件是否向行政主管部门、CDC报告,医生与专职人员做不了主,主要是医院领导决定

雷杰专家也提到了这点,但是他指出,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向CDC报告,如果院领导不让报告,最多只能算是受到了行政干预,但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还是免不了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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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院感染暴发定义: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各位认为西安交大事件能够达到上述“爆发”的定义吗?笔者认为肯定达不到,且不说“短时间”实际上不好界定,“3例以上同种同源”更是没有可操作性。
      另外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以上规定的报告前提条件基本上均为“暴发”,如果暴发确定不了也就不存在报告的问题的,可惜“(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这条比较莫须有和主观,估计就是运用这条办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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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

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有对于漏报、瞒报的处理,而对于所谓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等目前均没有明确法律、 ...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医疗水平,对临床科室的医生应多做这方面的讲解,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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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打不开啊?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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