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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
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早期发现、预警和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聚集性发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我部组织专家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制定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均是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轻型病例和隐性感染者除外)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为筛查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以及其它聚集性发生的呼吸道传染病,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1.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疫情处置的规范管理;
2.及时发现SARS、人禽流感病例;
3.及时发现其它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
二、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详见附件2),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2.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具体判断需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由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经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后予以判断。
三、工作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一)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对病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周围有无聚集性发病现象,有无相应的高危职业史(例如从事SARS-CoV检测、科研相关工作或可能暴露于动物和人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室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家禽人员及从事禽病防治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处置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诊治、护理人禽流感或SARS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接触禽类或野生动物或暴露于这些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的情况等内容。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组织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
县级疾控机构应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市(地)级专家组进行审核。
县级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病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市(地)级专家组会诊后,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并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市(地)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禽流感和SARS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四)病例管理。
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治疗。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将病人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
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诊治时,要采取基本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县级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时,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尽快送至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和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对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应事先进行危害评估。若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要求,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省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专家组会诊后已做出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组织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将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调查资料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进行审核。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2.医务人员在做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
3.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或院内感染控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7.协助疾控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9.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区)级疾控机构。
(1)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3)指导医疗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采取隔离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指导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5)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有条件的市(地)级或省级实验室;
(6)及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
(7)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8)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2.市(地)级疾控机构。
(1)定期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2)指导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SARS、禽流感病毒(H5N1)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病原的相关检测;
(4)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3.省级疾控机构。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报告、反馈实验检测结果;
(2)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结果;
(3)定期对市(地)级和县级疾控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对全省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对省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2)指导、参与各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3)对各省运送的标本或分离物进行相关检测或复核、鉴定;
(4)组织对全国监测系统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5)对实验室网络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
(6)建立、管理、维护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数据库;
(7)定期分析、汇总、反馈全国监测结果。
(四)卫生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五、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信息收集内容。
监测系统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卡、个案调查表、会诊记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表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等。
(二)定期报告、反馈。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应由医疗机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存档,根据需要将复印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及调查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医院组织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记录的复印件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病例标本送检表应由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
5.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填写、汇总,并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级疾控机构。
6.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将监测系统的分析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并反馈给辖区内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
六、附件
附件: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处理流程 (略)
2.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 (略)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调查表 (略)
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 (略)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部于2004年7月下发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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