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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耐药监测与预警制度(征求意见稿)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监测制度。 1、临床医师在感染治疗过程中,要按照我院抗生素使用的有关要求,采集合格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 2、检验科细菌室根据临床需要做病原学检查、药敏试验,并按照三级报告制度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检验结果。 3.检验科细菌室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送检标本的检出情况及药敏试验结果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 (1).送检标本的数量、类型分布、科室分布; (2).送检标本的阳性率; (3).阳性标本的细菌分布及排名; (4).重点科室(呼吸内科、ICU)送检标本检出数量与细菌分布情况; (5).排名前五位或前十位细菌的药敏情况; (6).我院使用量或DDD值排名前五位或前十位抗生素或药敏试验中与之相当的抗生素的细菌药敏情况; (7).药敏试验涉及的各抗生素的总体药敏情况; (8).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常见多重耐药菌的检出情况,包括检出数量、标本类型分布、科室分布。 4.检验科细菌室应在下一季度或下一周期的第一个月将以上数据上报医院抗生素管理委员会。 5.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根据检验科细菌室的上报数据,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要求,对我院使用的抗生素或药敏试验中与之相对应的抗生素的药敏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全院送检标本的细菌检出情况,对排名前五位或前十位细菌中一种或数种相应细菌的耐药率达到以下限值的抗生素采取以下措施,或由委员会各委员协商同意采取相应措施: (1).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向临床医师、药剂科发出预警; (2).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提醒临床医师慎重经验用药; (3).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提醒临床医师严格参照药敏试验结果使用; (4)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立即通知药剂科与临床医师停止使用。 6.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或每半年公布一次全院各临床科室的标本送检情况、细菌检出情况与药敏情况、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及科室分布情况。 7.各临床科室要根据细菌耐药情况报告,调整相关治疗方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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