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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晓梅 于 2024-9-19 08:32 编辑
规范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制定: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规范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制定: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 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 24 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上情形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规范三:《关于“医院感染上报机制、规范操作”有关问题的回应》国家卫健委2019年( http://www.nhc.gov.cn/wjw/hygq/2 ... 8af6819e664cf.shtml)
一、院内感染逐级上报的具体机制如何,各层级人数标准和时限标准?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如医疗机构发生“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等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涉及的办法或者规范都是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下发的,请问各位专家,您单位现在执行的是哪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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