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965|回复: 122

[正式赛场] 围观辩论分赛场——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题: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正方:可以
反方:不可以


论坛辩论赛一石激起千层浪,会员热情空前高涨,报名参赛的选手迅速爆满。
为了满足广大会员的辩论热情,让没能参加辩论比赛的会员们也过一过辩论瘾,特与辩论赛同步增开围观辩论帖,围观贴与辩论帖形式相同,辩论主题相同,没能参加辩论队的会员们可以在这里展开唇枪舌战,为各自支持的战队摇旗呐喊。并且不受格式限制。还等什么?赶快参与进来吧!!

结束时间: 2015-6-26 08:12

正方观点 (126)

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

VS
反方观点 (13)

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4 金币 +4 收起 理由
二道桥的羊肉串 + 4 + 4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5-6-1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5-6-19 13:41 编辑

锐器盒容量达3/4时做有效封口,在科室内日产日清,专人收集交医废暂存室保存不超过48小时,然后由医废处置中心集中收集处置。

   也就是说,科室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指出:医疗废物在暂存处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又不是说不能在产生科室存放超过48小时。

点评

您好,这是给非辩手围观的辩论赛场呢!  发表于 2015-6-16 10: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蓝雪0816 于 2015-6-18 14:09 编辑

使用锐器盒的目的是避免发生锐器伤,又不是用于患者身体的医疗器械,防锐器伤的效果与使用时间长短关系不大,重要的是一次性使用和正确使用。
强烈主张取消时间限制,倡导正确使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只有当医疗废物达到3/4时才要求封口停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5-6-18 16:16
没看懂您这推断怎么来的。按照规范来的话,要求医疗废物在医疗暂存点存放不超过48h,自然就是在科室肯定 ...

                    感谢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细雪 发表于 2015-6-18 17:17
正方辩友良龙马老师说的对,在科室日产日清,是24小时呀,确实小于48小时,做的对,可这是反方的观点吧? ...

    不是,我讲的“在科室日产日清”,是说明收集到锐器盒后不会给人体造成伤害,也算日产日清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比较支持利器盒满3/4封口运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利器盒满四分之三封口运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在临床科室收集锐器的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
依据: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根据要求,锐器盒在使用时只有达到3/4满时就可以封口、转运、集中处置。在日常工作中,收集输液针、抽血针等锐器盒更换是很频繁的。而在治疗室、换药室等的锐器盒不宜使用过大的,可以选择较小些锐器盒进行收集。

2、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在这一条中规定的储存时间不超过2天,是在对于医院暂存处的要求中提出,也就是当从科室收集到医院暂存处的医疗废物进行暂存直至转运出医院这段时间不得超过2天。
所以,本着节约、又不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个人观点赞同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但是日常使用中,要根据产生地点产生锐器的数量选择适当大小的锐器盒进行使用更为合理。当达3/4满时及时封口、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方观点,像我们基层医院很多临床科室随便最小的利器盒每天都不能达到3/4,但能够正常放置利器,我觉得能够达到放置利器,避免工作人员损伤,就达到目的了,不必一定要规定日产日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细雪 发表于 2015-6-18 17:17
正方辩友良龙马老师说的对,在科室日产日清,是24小时呀,确实小于48小时,做的对,可这是反方的观点吧? ...

       再说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指出:医疗废物在暂存处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又不是说不能在产生科室存放超过48小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超过48小时,从实际操作上看,肯定是希望可以超过的,节省成本也更方便,仅以承装数量决定更换时间。从卫生要求上看无非就是看感染风险的增加程度,个人认为2天或者3天甚至4天完全没有任何大的区别,同类型垃圾感染风险基本不变,所以支持超过48小时,以数量为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锐器盒只入不出,对时间要求不应太死板,但超过3/4时应有效封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条  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暂点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没有明确规定科室存放不得超过2天。再说每个医务工作者都知道锐器盒达四分之三满时就封口停用。所以应根据各科室的情况,没必要在时间上要求,所以我支持正方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清河 于 2015-6-19 09:46 编辑

支持正方观点。不知如何才能成为正方辩手,请求审核,期待通过

点评

只能密切关注下一次辩论赛的辩手招募贴了。这次报名晚了,期待下次参与  发表于 2015-6-19 13: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支持可以超过48小时,锐器盒满4分之三时封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清河 于 2015-6-19 10:04 编辑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明确了:第一、只有当医疗废物达到3/4时才要求封口停用
                  第二、细读第二十条,认为是指单位医疗废物暂存处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利器盒不会露天存放
所以,支持正方:可以超过48小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扬帆启航 发表于 2015-6-18 19:08
既然锐器盒是转载锐器的,那么锐器是否属于医疗废物的一种呢?当然是,属于损伤性废物,那么只要是医疗废物 ...

不超过48小时是根据什么来测算的?我觉得应该有时间限制,但为什么不是72小时或不超过一周呢?48小时的话小的医院就会很浪费锐器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9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5-6-18 16:16
没看懂您这推断怎么来的。按照规范来的话,要求医疗废物在医疗暂存点存放不超过48h,自然就是在科室肯定 ...

      产生的科室不属于医疗废物暂存室,可以无限期存放到锐器盒容量达3/4时做有效封口。产生科室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